订定液化石油气容器认可及合格标示规费收费标准
订定「液化石油气容器认可及合格标示规费收费标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
文 号:台内消字第0930091598号
发布日期:2004-8-18
执行日期:2004-8-1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内政部台内消字第093009159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所定规费,指中央主管机关办理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设置标准暨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液化石油气容器(以下简称容器)之型式认可、个别认可、附加合格标示及第七十五条第一项附加定期检验合格标示等计收之费用。
第3条 型式认可相关作业收费金额如下:
一、每一型式之型式认可试验费为新台币三万九千八百元。
二、型式认可补正试验,每一项目试验费为新台币三千七百元。
三、核发、变更或补发型式认可书每份为新台币五百元。
四、型式认可申请延期,每一型式之审查费为新台币二千元。
第4条 个别认可相关作业收费金额如下:
一、每批容器个别认可试验费为新台币一万七千四百元。
二、同一批容器进行第二次个别认可试验,每一项目试验费为新台币一千八百元。
三、个别认可补正试验,每一项目试验费为新台币一千八百元。
前项第一款所定每批,其容器数量以三百只为准;未满三百只者,以三百只计。
第5条 合格标示及定期检验合格标示,每张为新台币五元。
第6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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