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北市政府奖励检举贪污渎职及其它不法案件奖金发给要点名称为台北市政府奖励检举不法案件奖金发
修正「台北市政府奖励检举贪污渎职及其它不法案件奖金发给要点」名称为「台北市政府奖励检举不法案件奖金发给要点」并修正全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政二字第09305463900号
发布日期:2004-8-17
执行日期:2004-8-1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台北市政府府政二字第09305463900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1点(原名称:台北市政府奖励检举贪污渎职及其它不法案件奖金发给要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奖励检举不法犯罪行为,加强端正政风,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不法案件系指伪(变)造本府公文书,或持伪(变)造之证件或资料向本府申办(领)证照或资料,损害本府信誉及其它犯罪行为。
三、检举人依本要点检举之不法案件,经本府审认该案件,足以损害本府信誉时,每案发给新台币五千元之奖金。案情重大者,并得酌情提高奖金。检举人为公务人员者,除发给奖金外,并给予行政奖励。
四、检举不法案件,应以书面记载下列事项,由检举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但因情形急迫或有其它特殊原因须以言词为之时,得由受理机关作成笔录后,向检举人朗读或使其阅览,于确认无讹后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一)检举日期及处所。
(二)检举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证字号、户籍、住址及联络电话。
(三)检举之不法情事。
(四)提供调查之资料或线索。
(五)检附之访谈纪录应由检举人、访谈人及其它在场人员于紧接记载之末行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五、匿名或不以真实姓名检举者,不予核奖。
六、检举人有数人时,奖金平均分配。其有先后者,奖金发给最先检举人,但其余检举人所检举数据对于破案有直接帮助者,得酌情给奖。
七、检举人检举之不法案件,属伪(变)造文书之案件者,由本府政风处受理经查证确属伪(变)造之文件后,发给全部之奖金;其它犯罪行为案件,须俟法院判决有罪确定后,发给全额奖金。
八、检举人诬告他人犯罪,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者,由发给奖金机关追回已核发之奖金。检举人死亡者,向其继承人追回已核发之奖金。
九、奖金领取,应由受理机关,检附有关资料送本府政风处查实后发给之。
十、检举案件,在侦查期间应一律保密。
十一、本要点所需奖金,由本府政风处按年度编列预算支应。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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