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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渔业调查统计资料查核辅导原则

订定渔业调查统计资料查核辅导原则

订定「渔业调查统计资料查核辅导原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授渔字第0931310223号

发布日期:2004-8-13

执行日期:2004-8-1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授渔字第0931310223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5点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以下称本署)为提升渔业调查统计品质,加强对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以下称受查核机关)之渔业调查统计业务查核辅导,订定本原则。

二、本原则所定之查核辅导工作,由本署渔业统计稽核小组(以下称稽核小组)依据渔业调查统计信息系统查核表(如附表)所订项目,每年实施查核一次。

稽核小组成员由本署企划组及会计室派员担任,并得邀请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统计室)派员指导。

三、本署实施查核辅导时,受查核机关之渔业主管单位,应备妥下列相关文件:

(一)渔业统计专责人员基本资料及历年移交清册。

(二)渔业调查统计信息系统使用作业流程文件。

(三)统计资料来源管理及复核机制之标准化文件。

(四)各项年月报报表审核与陈报机制。

(五)历年年月报统计档案与填报时程表。

前项第二款至第五款应列入渔业统计专责人员移交清册。

受查核机关接受查核辅导时,应有主计人员会同。

四、本署对查核辅导成效进行评核,并将评核结果区分为优良、合格、应检讨三类。

受查核机关经评定为优良者,由本署建议受查核机关予相关主、协办人员依相关规定适度奖励。

受查核单位经评定为应检讨者,应于六个月内限期改善并提出报告。

五、受查核机关之评核结果,将作为本署审核补助相关渔业调查统计计画经费之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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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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