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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搜藏品取用作业规定

订定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搜藏品取用作业规定

订定「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搜藏品取用作业规定」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4-8-9

执行日期:2004-8-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九十三年第三次馆务会议通过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为办理搜藏品取用,依本馆搜藏政策第拾条订定本规定。

二、搜藏品取用指基于典藏研究、典藏管理或典藏维护上的目的,以及其他馆务上之需要,将搜藏品暂时下架,以典藏库为范围,使用搜藏品。

三、基于本馆搜藏品之安全及长期保存,搜藏品取用人员需遵守本规定。

暂管文物之取用依「本馆暂管文物处理作业规定」办理。

凡本规定未明列者,依本馆搜藏政策及搜藏作业准则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四、搜藏品取用作业由本馆搜藏研究组办理。

五、搜藏品取用程序如下:

(一)书面申请:

1.基于典藏研究之取用:取用人员需填具「搜藏品取用申请单」(格式如附件一),并检附馆长核定之「研究计画」申请取用。

2.基于典藏管理或典藏维护上的目的之取用,以及其它馆务上需要之取用:皆由取用人员填具「搜藏品取用申请单」申请。

3.取用人员应于「搜藏品取用申请单」内填写详细之使用目的、期间、方式及内容。

4.搜藏品捐赠者与搜藏品取得人对相关之典藏品具有优先取用权。

5.搜藏品捐赠人或单位如欲取用搜藏品,需以馆内人员为取用人员。

6.馆外人员申请取用时需以所属单位之公函随附「搜藏品取用申请单」提出申请,以馆内承办人员为取用人员。

(二)审核:除「典藏管理与典藏维护」上目的之取用,由搜藏研究组主任决行外,其余之取用申请应会签搜藏研究组,陈馆长决行。搜藏研究组应就「使用方法之可行性」与「需提供之协助」等填写意见。

(三)入库取用:

1.初次取用:取用人员应于排定之日期、时间至搜藏库向搜藏管理人员取用申请之搜藏品,并在搜藏管理人员选定之适当地点依申请之取用目的与方式使用搜藏品。每日取用完毕应将搜藏品归还搜藏管理人员。申请核准后第一次取用与最后一次归还时需会同搜藏管理人员填写「搜藏品状况检核表」,(格式如附件二),取用前、后应于「搜藏品取用纪录」表(格式如附件三)上签名,同时,管理人员应纪录取用前、后搜藏品之状况。

2.取用次序:同一时间一物以一人(团队或单位)取用为限,文物如已为他人(团队或单位)申请取用,可排定优先候补顺序。搜藏研究组有权告知后申请者取用人员之单位、姓名与申请期程,后申请者可自行与取用人员协调,以取得一并取用之同意权,取用人员与共同取用者需负取用责任。

六、为确保搜藏品之安全及保存,取用搜藏品除需遵守「国立科学工艺博物馆人员物品进出入搜藏库房管理规定」外,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搜藏品之绘图与拍照以研究目的为限。

(二)取用人员(团队或单位)于取用期间应妥善使用,使用期间应负该搜藏品管理保护之责任,取用期间若搜藏品有损害,经调查实属取用人员造成之损害时,取用人员则应负责任。如为团队或单位具函申请取用,造成搜藏品损害之人员应负搜藏品损害之责任;若经调查无法查出造成损害之人员时,则申请团队或单位之负责人或主管应负搜藏品损害之责。

(三)取用人员若需对文物执行处理时,应咨询搜藏管理人员并请求协助,不得擅为主张。

(四)对于加有托垫支撑的搜藏品,应持拿托垫使用搜藏品,如果必须取下托垫,应小心解开托垫或移开支撑,使用完后应再加以复原,应随时洽询搜藏管理人员寻求协助。持拿搜藏品时,务必保持双手干净及戴上棉质手套,并应以双手捧拿搜藏品。

(五)凡使用本馆搜藏品所发表之研究,应于著作中说明资料来源与搜藏品编号。

七、下列人员得取用本馆搜藏品:

(一)馆员。

(二)公私立大学或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或受前述机构指定之人员。

(三)搜藏品捐赠者。

八、搜藏品取用时段为不含国定假日之周一至周五上午九时至十二时,下午二时至下午五时。

九、如搜藏品为永久性典藏中「珍贵动产」或「古物」以上等级之文物,且已存有申请者所需之文件、影像资料或复制品,应优先取用上述复制之资料。

本馆保留因气候、文物维护与库房整修等因素而临时取消取用之权。

「基于典藏管理目的之取用」不影响「基于馆务或研究目的之取用」申请。

十、本规定经搜藏指导委员会、馆务会议审议通过,由馆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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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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