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各种运动赛会参赛选手重叠问题处理办法
修正「各种运动赛会参赛选手重叠问题处理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体委竞字第09300145261号
发布日期:2004-8-9
执行日期:2004-8-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体委竞字第0930014526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国民体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赛会时间,包含运动赛会之比赛期间及赛前集训期间。
本办法所称国内赛会,指全国性、地方性、特定对象及选手所属单位内部之单项运动竞赛或综合性运动会。
第3条 具下列国际性运动赛会(以下简称国际赛会)国家代表队资格之选手,参加国际或国内各种运动赛会时间重叠时,应优先参加国际赛会;各国际赛会时间重叠者,并依下列优先级参加比赛:
一、奥林匹克运动会。
二、亚洲运动会。
三、世界大学运动会。
四、东亚运动会。
五、世界青少年运动会。
六、世界单项运动锦标(杯)赛或公开赛。
七、亚洲单项运动锦标(杯)赛或公开赛。
八、世界大学单项运动锦标赛。
九、世界青、少年单项运动锦标(杯)赛。
十、亚洲青、少年单项运动锦标(杯)赛。
十一、亚洲大学单项运动锦标赛。
奥林匹克运动会资格赛与前项赛会时间重叠时,选手应参加之比赛,由全国单项运动协会评估后送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体委会)国家运动选手训练中心(以下简称国训中心)审查,并报请体委会核定后定之,不受前项各款顺序之限制。
第4条 国际性邀访比赛与国内赛会之赛会时间重叠时,由选手所属组队单位自行决定参加之赛会;组队参赛之单位不同时,由各组队单位协商定之。
第5条 国际赛会国家代表队之组训及参赛事宜,由与各该相关国际赛会具直接关系之全国性运动组织负责。
第6条 各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参加国际赛会之年度行事历,由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协调各该协会统筹编排;举办国内赛会之年度行事历,由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协调各该协会统筹编排。
前项年度行事历应于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编排完成,并公布上网。
第7条 选手未依第三条之规定参加国际赛会者,相关全国性运动组织得依组织规定予以议处。
第8条 全国性运动组织未依第三条之规定办理者,体委会得停止其年度经费补助。
第9条 学校运动团队未依第三条之规定办理者,体委会得函请其所属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处。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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