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鹿城区律师>>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修正各种运动赛会参赛选手重叠问题处理办法

修正各种运动赛会参赛选手重叠问题处理办法

修正「各种运动赛会参赛选手重叠问题处理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体委竞字第09300145261号

发布日期:2004-8-9

执行日期:2004-8-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体委竞字第0930014526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国民体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赛会时间,包含运动赛会之比赛期间及赛前集训期间。

本办法所称国内赛会,指全国性、地方性、特定对象及选手所属单位内部之单项运动竞赛或综合性运动会。

第3条 具下列国际性运动赛会(以下简称国际赛会)国家代表队资格之选手,参加国际或国内各种运动赛会时间重叠时,应优先参加国际赛会;各国际赛会时间重叠者,并依下列优先级参加比赛:

一、奥林匹克运动会。

二、亚洲运动会。

三、世界大学运动会。

四、东亚运动会。

五、世界青少年运动会。

六、世界单项运动锦标(杯)赛或公开赛。

七、亚洲单项运动锦标(杯)赛或公开赛。

八、世界大学单项运动锦标赛。

九、世界青、少年单项运动锦标(杯)赛。

十、亚洲青、少年单项运动锦标(杯)赛。

十一、亚洲大学单项运动锦标赛。

奥林匹克运动会资格赛与前项赛会时间重叠时,选手应参加之比赛,由全国单项运动协会评估后送行政院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体委会)国家运动选手训练中心(以下简称国训中心)审查,并报请体委会核定后定之,不受前项各款顺序之限制。

第4条 国际性邀访比赛与国内赛会之赛会时间重叠时,由选手所属组队单位自行决定参加之赛会;组队参赛之单位不同时,由各组队单位协商定之。

第5条 国际赛会国家代表队之组训及参赛事宜,由与各该相关国际赛会具直接关系之全国性运动组织负责。

第6条 各全国性单项运动协会参加国际赛会之年度行事历,由中华奥林匹克委员会协调各该协会统筹编排;举办国内赛会之年度行事历,由中华民国体育运动总会协调各该协会统筹编排。

前项年度行事历应于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编排完成,并公布上网。

第7条 选手未依第三条之规定参加国际赛会者,相关全国性运动组织得依组织规定予以议处。

第8条 全国性运动组织未依第三条之规定办理者,体委会得停止其年度经费补助。

第9条 学校运动团队未依第三条之规定办理者,体委会得函请其所属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处。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联系我们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