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鹿城区律师>>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订定出租车运输合作社设置管理办法

订定出租车运输合作社设置管理办法

订定「出租车运输合作社设置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

发布日期:2004-8-9

执行日期:2004-8-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九日交通部交路发字第093B000055号令、内政部内授中社字第0930722116号令会衔订定发布全文3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据公路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出租车运输合作社及其社员之营运管理,除依本办法办理外,并依其它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3条 出租车运输合作社以直辖市、县(市)行政区域为组织之区域。

第4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车运输合作社,系指依合作社法、公路法、地方制度法暨相关法令规定,由合作社主管机关及公路主管机关视实际需要辅导核准成立,其社员以在核定区域内,以小客车出租载客为营业之运输合作社。

第5条 本办法之合作社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地方为合作社所在地之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本办法之公路主管机关,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直辖市政府以外区域为交通部,在台湾省辖内委任交通部公路总局办理,福建省金门县、连江县辖内委办金门县、连江县政府办理。

第6条 出租车运输合作社采有限责任,各社员以其所认股额为限,负其责任。

第7条 合作社主管机关辅导筹备出租车运输合作社作业程序如下:一、调查分析:调查筹备出租车运输合作社之主、客观因素,并据以分析研判筹备可行性。二、合作教育宣导:对发起人及预定社员对象等进行合作宣导与教育工作,强化其合作信念。三、辅导筹设:辅导发起人等依程序进行筹设及办理成立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8条 出租车运输合作社之筹备,应由发起人七人以上,检具下列文件向该管合作社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合作社主管机关于十五日内完成前条规定事项后,会请公路主管机关核准筹备:一、出租车运输合作社发起组织申请书。二、出租车运输合作社筹备申请书。三、筹备计画书。

第9条 出租车运输合作社经合作社主管机关核准筹备后,应积极召募社员组织筹备会,办理下列筹备工作:一、拟订章程草案。二、拟订业务计画书草案及筹备计画执行进度。三、拟制各种章则草案。四、举办合作教育二次以上。五、召募社员达一百五十人以上。六、收足社员应纳之股金。七、应有合法之营业场所及设备。前项社员人数得由该管合作社主管机关会商公路主管机关视当地经营环境及因地制宜需要调整。

第10条 出租车运输合作社经核准筹备后,应于六个月内筹备完成,如因正当理由未能如期筹备完成并召开创立会时,得报请合作社主管机关会请公路主管机关同意后准予延期一次,其期间以六个月为限,逾期由合作社主管机关废止核准筹备。经废止核准筹备者,应于废止核准筹备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社员股金及孳息所得,扣除已发生之费用依社员已缴股金比率退还。

第11条 出租车运输合作社召开创立会时,应通过章程、业务计画书、收支预算表、选举理事及监事。出租车运输合作社应于召开创立会后一个月内,检附下列文件报请该管合作社主管机关会请公路主管机关同意后,发给出租车运输合作社成立登记证,并由公路主管机关发给出租车客运服务业营业执照(格式如附件一),逾期办理者,废止其核准筹备:一、成立登记申请书。二、章程。三、创立会决议录。四、选任理事、监事及聘雇职员简历册各一份。五、社员名册(格式如附件二)。出租车运输合作社召集创立会,应报请合作社主管机关及公路主管机关派员列席指导。

第12条 出租车运输合作社章程,应记载下列事项:一、名称。二、责任。三、社址。四、组织区域。五、经营业务种类。六、社股金额及其缴纳或退还之规定。七、社员之权利及义务。八、职员名额、权限及任期。九、营业年度起止日期。十、盈余处分及损失分担之规定。十一、公积金及公益金之规定。十二、社员资格、入社、退社及除名之规定。十三、社务执行及理事、监事任免之规定。十四、定有存立期间或解散事由者,其期间或事由。十五、其它处理社务事宜。

第13条 申请加入出租车运输合作社为社员应具下列资格:一、设籍组织区域内。二、领有当地有效之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证或经查证已考取执业登记证尚未领证者。三、持有有效职业驾驶执照者。

第14条 申请加入出租车运输合作社为社员者,对于入社前该合作社所负之债务与旧社员负同一责任。入社股金新台币壹万元以上,以现金缴纳为限,社股金额每股至少新台币六元,至多新台币一百五十元,在同一社内,必须一律。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加入出租车运输合作社为社员:一、经营出租车客运业(不含个人经营出租车客运业者)或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出租车客运服务业者。二、已加入其它出租车运输合作社为社员者。

第16条 出租车运输合作社成立登记后,应于六个月内开始营业,并报请该管合作社主管机关及公路主管机关备查;但因天灾、事变或其它不可抗力之事由,得报请该管合作社主管机关会请公路主管机关核准延期,期间以六个月为限,逾期废止其成立登记证及出租车客运服务业营业执照。出租车运输合作社开业后,应于二个月内办妥社员车辆一次领牌,如情形特殊未能如期完成时,得报请该管公路主管机关会请合作社主管机关同意后准予延期一次,以二个月为限,逾期废止其核准未领牌照、成立登记证及出租车客运服务业营业执照。

第17条 已领有个人经营出租车客运业营业执照申请加入出租车运输合作社者,合作社应报请该管公路主管机关于其原领行车执照及牌照登记书上,登记合作社名称,不另发牌照。前项社员退出合作社或丧失社员资格时,合作社应报请该管公路主管机关于其原领行车执照及牌照登记书上,登记退社时间,原发牌照不予注销。

第18条 未领有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及牌照之社员,其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格式如附件三)及牌照之请领,由合作社检具社员名册及社员执业登记证,向该管公路主管机关申请。前项社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废止其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并注销其营业车辆牌照:一、有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情事之一者。二、死亡。三、除名。四、丧失本办法第十三条 应具备资格之一者。五、自请退社。

第19条 出租车运输合作社服务社员之业务如下:一、社员出租车车辆牌照之请领、换发、缴销、车辆检验及各种异动登记。二、社员出租车车辆使用牌照税、汽车燃料使用费、违规罚锾及其它税费等之缴纳。三、社员出租车强制汽车责任险或其它保险之投保。四、社员出租车行车事故之有关处理事项。五、社员福利互助业务。六、乘客申诉业务。七、社员教育训练业务。八、社员车辆贷款及动产担保之登记。九、社员出租车辆派遣业务。十、其它经公路主管机关核准之业务。

第20条 出租车运输合作社新加入社员所需营业之车辆由社员自备,每一社员以一辆为限。公路主管机关应于牌照登记申请书及行车执照登载该社员为车辆产权所有人,并注记所属合作社名称。

第21条 出租车运输合作社成立后社员如有入社或退社时,应提理事会通过后,检附理事会议纪录连同合作社社员增减月报清册(格式如附件四),报请该管合作社主管机关及公路主管机关备查。

第22条 出租车运输合作社为社员办理请领牌照应检附合作社理事会审查同意社员入社会议纪录。公路主管机关废止出租车运输合作社社员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及吊(注)销车辆牌照,应通知合作社及合作社主管机关。

第23条 出租车运输合作社每月应将下列报表报请合作社主管机关备查:一、收支月报表。二、社员增减月报清册。出租车运输合作社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合作社理事会应依规定设置会计凭证与帐簿,按时编制报表提监事会审查。出租车运输合作社理事会应于年度终了时,制作业务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财产目录及盈余分配表,至少于社员(代表)大会开会十日前,送经监事会审核后,提报社员(代表)大会。

第24条 出租车运输合作社之营运,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买卖营业车辆牌照。二、于汰换车辆,向社员收取不当费用。三、强制代社员购置营业车辆。四、巧立名目向社员收取不当费用。

第25条 出租车运输合作社社员,除报请公路主管机关核准得将车辆交予符合第十三条规定及无第十五条规定情事之配偶或直系亲属轮替驾驶营业外,不得擅自转让车辆牌照或雇用他人或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营业。

第26条 出租车运输合作社监事不得兼任理事、事务员或技术员。曾任理事之社员,于其责任未解除前,不得当选为监事。理事、监事不得兼任其它业务性质相同之同级出租车运输合作社之理事、监事,或与出租车运输合作社有竞争关系之团体或事业之职务。

第27条 出租车运输合作社社员办理各项监理证照、车辆异动变更登记,应检附合作社出具该申办业务之证明文件,向该管公路主管机关办理。

第28条 各级合作社主管机关每年应会同公路主管机关对出租车运输合作社实施稽查、考核或评鉴。出租车运输合作社经主管机关考核列名丁等以下者,由合作社主管机关辅导改善。

第29条 合作社主管机关及公路主管机关对于经考核绩优出租车运输合作社得予以奖励,并通知各出租车运输合作社。合作社主管机关应将出租车运输合作社年度考核成绩名册通知公路主管机关,公路主管机关应提供出租车运输合作社名册供入社者选择参考。

第30条 出租车运输合作社每年应办理社员合作教育讲习,并应将办理成果陈报合作社主管机关。出租车运输合作社应派员参加各级主管机关办理之分区合作教育讲习,参加讲习人员所需之交通费、膳杂费等应由合作社经费支应。

第31条 出租车运输合作社应订定社员自律公约,并督导社员遵守。

第32条 出租车运输合作社决议解散时,应于一个月内向该管合作社主管机关办理解散登记,并于清算完成时将成立登记证、出租车客运服务业营业执照及社员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车辆牌照缴回。其社员有继续营业之必要者,应在解散登记后一个月内,以原车办理重新加入,申请公路主管机关换发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并办妥车辆异动登记,如因天灾、事变或其它不可抗力之事由,得于申请期间届满前申请展延一次,以一个月为限。出租车运输合作社解散应依合作社法相关规定办理解散登记并完成清算。

第33条 出租车运输合作社决议合并者,因合并而消灭之合作社原社员自动成为因合并而存续之合作社社员。该社员应于合并后一个月内向公路主管机关申请换发社员汽车运输业执照及办妥车辆异动登记。

第34条 出租车运输合作社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者,依本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处罚。

第3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联系我们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