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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

修正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

修正「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

文  号: 

发布日期:2004-8-5

执行日期:2004-8-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五日教育部台参字0930100627A号令修正发布第3条条文

第3条 中小学聘任兼任教师,应就具有各该教育阶段、科(类)合格教师证书或资格者聘任之。中小学聘任代课或代理教师,应就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聘任之:一、具有中小学各该教育阶段、科(类)合格教师证书或资格者。二、师资培育法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后,于师资培育之大学开始修习并修毕师资职前教育课程(含半年实习),取得修毕证明书者。三、师资培育法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于师资培育之大学修毕师资职前教育课程,或已于师资培育之大学开始修习师资职前教育课程(不含一年实习),并具有修毕之足资证明文件者。前项第一款具合格教师证书或资格者优先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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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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