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中市中山堂场地使用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订定「台中市中山堂场地使用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法规字第09301218312号
发布日期:2004-8-4
执行日期:2004-8-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四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30121831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倡导演艺活动,提升本市中山堂使用功能,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本府,管理机关为台中市文化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3条 中山堂除供本府及本局举办各项文化艺术与社教活动外,机关学校、人民团体或个人举办演艺活动,得向本局申请登记及使用。
第4条 使用中山堂应检附活动企划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于下列时间向本局提出申请:
一、每年一月至六月份之档期,为前一年七月第一个办公日上午九时至十时。
二、每年七月至十二月份之档期,为当年一月第一个办公日上午九时至十时。
档期登记之顺序,由前项申请人公开抽签定之。
经前项登记后剩余之档期,得随时申请登记。
第5条 申请人应于档期登记后三十日内缴交保证金,逾期未交者,视同放弃登记。
申请人应于使用前二个月内,填具使用凭单及切结书向本局提出并缴交使用费;逾期未办者,视同放弃登记,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一项之保证金及前项之使用费收费标准如附表。
第6条 依本局春秋艺术季评审办法之规定审查通过者,免收场地维护费;本府所属各机关学校申请者,场地维护费减半。
第7条 保证金于场地及设备使用完毕回复原状并缴清费用后,二星期内无息返还。
使用场地或设备有毁损情事,申请人未回复原状时,本局得运用保证金代为修复,不足之处并追偿之。
第8条 申请人不能依登记时间使用场地时,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经本局核可后无息退还已缴交之费用。
前项情形除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可归责于本府之事由不能使用者外,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9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为未经主管机关核准立案之团体。
二、活动内容违背政府政策或法令。
三、活动内容违背社会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
四、经本局认定其活动有损害建筑物与设备之虞。
五、活动内容为政治、宗教宣传或法会仪式。
登记后发现有前项各款情事时,注销其登记。
第10条 场地使用期间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停止其使用:
一、场地转让他人使用。
二、活动内容与活动企划书内容不合。
三、场地内有商品促(直)销及其它商业行为。
四、使用火把、爆竹或本局认定不宜使用之危险物品。
五、其它经本局认定其活动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
第11条 申请人使用场地及各项设备,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确实依照使用说明使用;入场人数不得超过座位表容量,并负责安全及环境整洁。
第12条 本办法所定各项收费标准,应依规费法规定送台中市议会备查后公告之,调整时亦同。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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