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北市立联合医院组织规程及编制表
订定「台北市立联合医院组织规程」及编制表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法三字第09312728300号
发布日期:2004-8-4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四日台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127283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5条;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卫生局(以下简称卫生局)组织规程第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立联合医院(以下简称本院)为办理民众门急诊及住院医疗、疾病管理及社区健康营造、医事人员教学训练及临床研究发展等事项,得于台北市行政区设医疗院区、社区健康营造中心、发展迟缓儿童早期疗育发展评估中心、社区精神复健中心、社区心理卫生中心、社区长期照护中心、护理之家,其员额由本院总员额内分配之。
第3条 本院置院长一人,承卫生局局长之命综理各医疗院区、中心或护理之家业务,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院长十一人,襄理院务,并得由院长指派副院长督导院区医疗与教学研究工作。
第4条 本院医务部分得视实际需要与设备状况,设部、科、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内科系医疗部:综理各种内科系统疾病医疗品质、医务行政管理、教学训练及临床研究发展等事项,分设下列各科、组:
(一)一般内科:一般疾病之内科门诊及住院病人诊断、治疗、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二)消化内科:消化内科门诊及住院病人诊断、治疗、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三)胸腔内科:胸腔内科门诊及住院病人诊断、治疗、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四)心脏血管内科:心脏血管内科门诊及住院病人诊断、治疗、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五)肾脏内科:肾脏内科门诊及住院病人诊断、治疗、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六)神经内科:神经内科门诊及住院病人诊断、治疗、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七)内分泌及新陈代谢科:内分泌、新陈代谢科门诊及住院病人诊断、治疗、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八)过敏免疫风湿科:过敏、免疫、风湿科门诊及住院病人诊断、治疗、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九)血液肿瘤科:血液肿瘤科门诊及住院病人诊断、治疗、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十)感染科:感染科门诊及住院病人诊断、治疗、卫生指导、教学研究及院内感染控制等事项。
(十一)皮肤科:皮肤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十二)复健科:复健科门诊及住院病人诊断、职能鉴定、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十三)物理治疗组:复健科门诊及住院病人物理治疗服务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十四)职能治疗组:复健科门诊及住院病人职能治疗服务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十五)语言治疗组:复健科门诊及住院病人语言治疗服务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二、外科系医疗部:综理各种外科系统疾病医疗品质、医务行政管理、教学训练及临床研究发展等事项,分设下列各科:
(一)一般外科:一般外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手术、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二)消化外科:消化外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手术、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三)胸腔外科:胸腔外科门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手术、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四)心脏血管外科:心脏血管外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手术、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五)泌尿科:泌尿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手术、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六)骨科:骨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手术、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七)神经外科:神经外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手术、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八)整形外科:整形外科门诊、住院及烧烫伤病房病人之诊断、治疗、手术、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九)小儿外科:小儿外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手术、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十)眼科:眼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手术、视力保健、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十一)耳鼻喉科:耳鼻喉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手术、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十二)麻醉科:各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手术麻醉、疼痛治疗、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三、妇幼医疗部:综理各种妇产科及新生儿、小儿科疾病医疗品质、医务行政管理、教学训练及临床研究发展等事项,分设下列各科:
(一)妇科:妇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手术、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二)产科:产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分娩、手术、生育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三)优生保健科:全市优生保健、妇幼保健、生育调节、遗传咨询之策划、推广及评价等事项。
(四)小儿科:小儿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五)新生儿科:新生儿及早产儿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四、精神医疗部:综理各种精神疾病医疗品质、医务行政管理、教学训练及临床研究发展等事项,分设下列各科、组:
(一)一般精神科:一般精神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心理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二)儿童青少年精神科:儿童与青少年精神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心理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三)心身医学科:心身医学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心理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四)成瘾防治科:各种成瘾病人之诊断、治疗、追踪、预防管理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五)社区精神科:社区心理疾病预防、检查、治疗、追踪与心理卫生教育之推行,以及精神医疗网计画之推动等事项。
(六)精神职能治疗组:精神科病人之职能治疗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七)临床心理组:各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心理诊断、治疗、咨询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八)精神护理组:精神疾病病人之门诊及住院护理照护业务、行政管理、教学研究及敷料消毒供应等事项。
(九)精神社工组:精神疾病病人之家庭辅导与治疗、社会资源运用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五、中医医疗部:综理各种中医疾病医疗品质、医务行政管理、教学训练及临床研究发展等事项,分设下列各科:
(一)中医内科:中医内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二)中医外科:中医外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三)中医妇科:中医妇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四)中医儿科:中医儿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五)伤科:中医伤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六)针灸科:中医针灸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六、社区医疗部:综理社区各种疾病医疗品质、医务行政管理、教学训练及临床研究发展等事项,分设下列各科:
(一)家庭医学科:家庭医学科门诊及住院病人诊断、治疗、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二)老人医学科:老人医学科门诊及住院病人诊断、治疗、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三)社区医学科:社区医学科门诊及住院病人诊断、治疗、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四)职业医学科:职业医学科门诊及住院病人诊断、治疗、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五)安宁疗护科:临终病人诊疗、访视、心理支持辅导、家属关怀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七、紧急医疗部:综理灾难医疗救护、急诊医疗服务品质、行政管理、教学训练及临床研究发展等事项,分设下列各科:
(一)灾难医学科:灾难医疗救护计画规划、督导与演练、灾难预防与医疗救护人员组训、灾难勤务指挥调度及灾难医学研究等事项。
(二)急诊医学科:急诊病人之诊断、治疗、手术暂留观察、大量伤患救治、转院运送、协调联络及急诊医学教学研究等事项。
八、牙科医疗部:综理牙科各种疾病医疗品质、医务行政管理、教学训练及临床研究发展等事项,分设下列各科:
(一)一般牙医科:一般牙医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口腔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二)膺复牙科:膺复牙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口腔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三)牙髓及牙周病科:牙髓及牙周病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口腔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四)儿童牙科及齿颚矫正科:儿童及齿颚矫正牙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口腔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五)口腔颚面外科:口腔颚面外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之诊断、治疗、手术、口腔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九、传染病防治部:综理各种传染病医疗服务、医务行政管理、教学训练及临床研究发展及接受疾病管制处办理疾病防治等事项,分设下列各组:
(一)社区传染病防治组:社区传染病个案调查、追踪及社区传染病之流行病学、治疗医学、预防管制、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二)结核病防治组:结核病个案调查、追踪及结核病之流行病学、治疗医学、预防管制、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三)性病及爱滋病防治组:性病及爱滋病个案调查、追踪及性病及爱滋病之流行病学、治疗医学、预防管制、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四)新兴传染病防治组:新兴传染病防治个案调查、追踪及新兴传染病之流行病学、治疗医学、预防管制、卫生指导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十、教学研究部:综理医院与医学院校建教合作、见实习学生教学、住院医师教育、员工教育训练进修、医学图书管理及临床医学研究等事项,分设下列各组:
(一)教育训练组:规划办理各类医事与其它人员在职训练、进修、住院医师养成计画及与医学院校建教合作及见实习学生教育等事项。
(二)研究发展组:规划各种医学研究发展、临床医学资料搜集、统计分析及医学图书出版管理等事项。
(三)国际合作组:规划办理国际卫生医疗交流合作、国际医疗支持、国际会议及海外考察、访问、观摩等事项。
十一、医疗技术部:综理各辅助医疗技术系统之检查、诊断、治疗、行政管理及教学研究发展等事项,分设下列各科、组:
(一)临床病理科:临床病理医疗品质、医务行政管理、教学训练及临床研究发展等事项。
(二)急诊检验技术组:急诊检验服务与技术品质管理、教学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三)生化检验技术组:各科门诊、住院病人生化检验服务与技术品质管理、教学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四)血液及镜检组:各科门诊、住院病人血液及镜检服务与技术品质管理、教学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五)血清免疫技术组:各科门诊、住院病人血清免疫检验服务与技术品质管理、教学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六)病毒检验技术组:各科门诊、住院病人病毒检验服务与技术品质管理、教学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七)微生物检验技术组:各科门诊、住院病人微生物检验服务与技术品质管理、教学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八)血库组:各科门急诊、住院病人输血服务与技术品质管理、教学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九)解剖病理科:各科门诊及住院病人活体组织与冰冻切片诊断、病理解剖、细胞学诊断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十)放射线诊断科:各种疾病放射线检查诊断品质、辐射安全防护、行政管理、教学训练及临床研究发展等事项。
(十一)一般放射技术组:各科门诊、住院病人一般放射线检查服务与技术品质管理、教学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十二)特殊放射技术组:各科门诊、住院病人特殊放射线检查服务与技术品质管理、教学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十三)急诊放射技术组:各科急诊病人放射线检查服务与技术品质管理、教学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十四)病房放射技术组:各科住院病人放射线检查服务与技术品质管理、教学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十五)核子医学科:各科门诊及住院病人放射免疫分析、造影检查、同位素诊断治疗、保健物理、放射制药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十六)放射线肿瘤科:各种肿瘤病人之放射线及同位元素治疗、追踪、医用物理及教学研究等事项。
十二、药剂部:综理药品检验、调剂、处方稽核、药品请领、鉴定、储存、保管、供应、药物安全咨询、临床药学推动及教学研究等事项,分下列各组:
(一)调剂组:各科门诊及住院病人调剂服务与品质管理、教学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二)药品管理组:各种药品品质管理、库存管制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三)临床药学组:各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临床药学服务与品质管理、教学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四)中药组:中医门诊及住院病人药事服务与品质管理、教学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十三、护理部:综理门急诊及住院病人护理照护业务、社区护理、护理行政管理及研究发展等事项,分下列各组:
(一)内科护理组:内科门诊及住院病人护理服务与品质管理、教学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二)外科护理组:外科门诊及住院病人护理服务与品质管理、教学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三)急重症护理组:各科急重症病人护理服务与品质管理、教学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四)妇幼护理组:妇产科及小儿科病人护理服务与品质管理、教学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五)社区护理组:社区护理服务与品质管理、教学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十四、营养部:综理营养调配、膳食供应、营养咨询、行政管理及教学研究等事项,分下列各组:
(一)临床营养组:各科门诊及住院病人临床营养服务与品质管理、教学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二)膳食治疗组:各科门诊及住院病人膳食治疗服务与品质管理、教学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三)膳食管理组:各种供膳服务与品质管理及研究发展等事项。
第5条 本院行政部分得视实际需要,设中心、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企划行政中心:综理医务企划、管制与考核、项目管理与绩效评估、品质管理、规章制度研拟、议事策划与委员会管理、健康行销与公共关系、建教合作交流与国际事务、新闻媒体处理及有关研究发展等事项,分下列各组:
(一)综合企划组
(二)品质研考组
(三)绩效管理组
(四)社区行销组
二、医疗事务室:综理病人之挂号、批价收费、住出院业务、病床管理、保险费用记帐与请款、病历档案管理、疾病分类统计、便民服务咨询及其它有关便民事务之研究发展等事项,分下列各股:
(一)门诊事务股
(二)住院事务股
(三)保险事务股
(四)疾病分类股
(五)病历管理股
三、社会服务室:综理病人之个案与团体辅导、志愿服务计划推动、社会救助、医疗争议处理及有关医务社会服务之研究发展等事项,分下列各股:
(一)社会工作股
(二)谘商辅导股
(三)社会资源股
四、总务室:综理文书档案管理、印信典守、出纳、庶务、采购、库存管理、供应、财产管理、派遣勤务、车辆管理及不属其它各科室业务等事项。分下列各股:
(一)庶务股
(二)出纳财产股
(三)采购供应股
(四)文书股
五、安全卫生暨工务室:综理职场安全卫生防护、员工健康管理与安全卫生教育、空调、供水、电力机械、消防等公用能源设备与建筑设施修缮保养管理、医学工程、职灾与污染防治、园艺美化环境管理等事项。分下列各股:
(一)安全卫生股
(二)工务管理股
(三)环境管理股
(四)医学工程股
六、信息室:综理信息系统之整体规划、分析设计、维护;信息化硬件设备之规划、操作、维护;资料统计分析与管制及信息教育训练及研究发展等事项,分下列各股:
(一)系统操作股
(二)应用发展股
(三)数据管理股
第6条 本院置部主任、中心主任、秘书、科主任、室主任、组主任、专员、技正、医师、中医师、牙医师、股长、护理长、护理师、药师、营养师、医事检验师、医事放射师、物理治疗师、职能治疗师、语言治疗师、呼吸治疗师、临床心理师、医用物理师、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分析师、分析师、设计师、管理师、护士、助产士、社会服务员、技士、技佐、科员、病历管理员、办事员、书记。
前项部主任、中心主任、科主任、室主任、组主任、股长、护理长得由相当职务或级别之人员兼任。
第7条 本院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股长、科员、佐理员及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统计、成本会计及财务规划等事项。
第8条 本院设人事室,置主任、股长、科员、助理员及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9条 本院设政风室,置主任、股长、科员、助理员及书记,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或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订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 院长出缺,继任人选未任命前,由台北市政府卫生局转陈台北市政府派员代理。
院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卫生局指定副院长一人代理。
第12条 本院得依台北市立卫生医疗机构顾问及特约医师遴聘办法之规定,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为顾问或特约医师。
第13条 本院设院务会议,由院长召集之,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院长。
二副院长。
三各部、中心、科、室主任。
前项院务会议,由院长担任主席,必要时,得由院长邀请或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会议。
第14条 本院分层负责明细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联合医院拟订,报请卫生局核定;丙表由联合医院定之,报请卫生局备查。
第15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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