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鹿城区律师>>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修正教育部公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设置及作业要点

修正教育部公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设置及作业要点

修正「教育部公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设置及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人(一)字第0930099808号

发布日期:2004-8-3

执行日期:2004-8-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三日教育部台人(一)字第0930099808号函修正发布全文7点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择聘公立大学校长,特依大学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设置公立大学校长遴选委员会(以下简称遴委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遴委会置委员会五人至九人,除本部代表一人至二人由部长指派外,其余委员由本部视各学校特性就具有下列条件人员遴聘之:

(一)对国家教育政策及教育方针有深刻了解者。

(二)对各该大学之创设宗旨及发展方向有深切认识者。

(三)曾任大学校院长,对大学之运作或对高等教育行政有丰富经验者。

(四)熟谙各该大学学术领域之知名人士。

(五)在教育或学术上有杰出成就之校友或社会贤达。遴委会委员与校长候选人不得有配偶、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关系,亦不得有指导论文之师生关系。

三、遴委会开会时,由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四、遴委会依下列程序办理遴选后,排定校长人选优先级送部长圈核:

(一)听取学校遴选委员会简报校长候选人产生之过程。

(二)与校长候选人面谈,听取有关校务发展及治校理念,并就相关问题交换意见。

(三)必要时得访问学校听取有关学校现况及未来发展方向报告,并举办座谈。

(四)其它经遴委会认定更能有效客观遴选合适校长人选之程序。

五、遴委会委员应审酌候选人基本资料、学识素养、人格特质、治校理念与愿景、访问所得及面谈情形,参酌校务发展需要,本独立自主精神,经充分讨论后合议排定优先级,不受学校推荐人选排名顺序之限制。意见不一致时,得以表决决定之。

六、参与校长遴选之有关人员,在校长遴定前应对遴委会委员名单及遴选过程严守秘密。

七、遴委会委员开会时,得酌支审查费。委员聘自国外时并得支给差旅费。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联系我们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