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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平均地权条例第八十一条补充规定

修正平均地权条例第八十一条补充规定

修正「平均地权条例第八十一条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内授中办地字第0930724573号

发布日期:2004-8-2

执行日期:2004-8-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二日内政部内授中办地字第0930724573号令修正发布第5点条文;并自即日起生效

五、土地买卖未办竣权利移转登记前,承买人再行出售该土地时,其罚锾之计征如下:

(一)自当事人订立买卖契约之日起二个月内再行出售者,处应纳登记费一倍之罚锾,逾二个月者,每逾一个月加处一倍,以至二十倍为限。

(二)前款登记费之计算,以当事人订定买卖契约之日该土地之当期申报地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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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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