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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中市爆竹烟火施放管制自治条例

订定台中市爆竹烟火施放管制自治条例

订定「台中市爆竹烟火施放管制自治条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法规字第09301157752号

发布日期:2004-7-30

执行日期:2004-7-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301157752号令订定公布全文9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1条 台中市(以下简称本市)为管制爆竹烟火之施放,以维护公共安全及安宁,依爆竹烟火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自治条例之主管机关为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管理机关为本市消防局。

第3条 施放爆竹烟火应依其产品使用说明为之。

飞行类及升空类之一般爆竹烟火应垂直对空施放。

第4条 本市区外保安林禁止施放高空烟火及飞行类、升空类之一般爆竹烟火。但经本府项目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5条 每日零时至六时不得施放高空烟火及飞行类、升空类之一般爆竹烟火。但经本府项目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6条 施放一般爆竹烟火达中央主管机关所订管制量以上者,应经本府项目许可。

第7条 前三条项目许可之申请,应由其负责人于施放五日前,检具施放爆竹烟火目的、时间、地点、来源、种类、数量及安全防护措施等文件资料,向管理机关提出,经本府发给许可文件后,始得施放。

第8条 违反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者,按爆竹烟火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9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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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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