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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船员体格检查健康检查及其医疗机构之指定办法

修正船员体格检查健康检查及其医疗机构之指定办法

修正「船员体格检查健康检查及其医疗机构之指定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交航发字第093B000052号

发布日期:2004-7-30

执行日期:2004-7-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航发字第093B000052号令、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安二字第0930032003号令、行政院卫生署署授国字第0930200765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4条条文及第2条条文之附表

第4条 船员体格检查或健康检查经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检查不合格:

一、患有传染病防治法所定传染病尚未痊愈者。

二、患有精神疾病致不能处理日常事务者,或有明显伤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者,或有伤害行为者。

三、患有其它疾病致不堪胜任工作者。

四、言语障碍致不堪胜任工作者。

五、听力不良致不堪胜任工作者。

六、身体障碍致不堪胜任工作者。

七、不能辨别红、绿、蓝三原色者,但事务部人员除外。

航海人员之视力标准类别:

一、担任当值工作之航行员及乙级船员其视力在距离五公尺,以万国视力表测验,未同时符合下列标准者,为检查不合格:

(一)任一眼裸眼视力未达○.一。

(二)任一眼矫正视力未达○.五。

二、担任当值工作之轮机员及乙级船员其视力在距离五公尺,以万国视力表测验,未同时符合下列标准者,为检查不合格:

(一)任一眼裸眼视力未达○.一。

(二)任一眼矫正视力未达○.四。

三、非担任当值工作之乙级船员,其视力在距离五公尺,以万国视力表测验,任一眼矫正视力未达○.四者为检查不合格。

航行员、轮机员、电信人员及参加航行当值之乙级船员有色盲者,为不合格。

电信人员,其听力须在离开三十公分两耳均能听到码表秒时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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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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