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天然灾害停止办公及上课作业办法
修正「天然灾害停止办公及上课作业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
文 号:
发布日期:2004-7-29
执行日期:2004-7-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30063446号令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灾害之范围及其达到停止办公及上课之标准如下:
一、台风:(一)根据气象预报,台风暴风半径于四小时内可能经过之地区,其平均风力可达七级以上或阵风可达十级以上时,停止办公及上课。(二)风力未达前目停止办公及上课标准之地区,但因受地形、雨量、交通、水电供应等特殊状况明显影响通行安全或办公上课有困难者。(三)停止办公、上课后,该地区因台风过境造成普遍性灾害,其风力虽已减低,未达第一目停止办公及上课之标准,仍须继续停止办公及上课,以利善后清理者。
二、地震:(一)各机关学校之房舍或公教员工所居住之房屋,已达全倒、半倒之标准,或有倒塌危险时。(二)地震发生后,各机关、学校之房舍或公教员工所居住之房屋未达前目之标准,因受地形、交通、电力供应等特殊状况明显影响通行安全或办公上课有困难者。三、洪水:(一)各机关、学校之处所或公教员工住所积水,或通往机关、学校途中,因豪雨成灾、河川水位暴涨、桥梁中断、积水致交通工具无法通行、行进困难,或地形变化确有危险顾虑时。(二)根据气象观测或预报,降雨量达各地所定警戒值,且有致灾之疑虑时。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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