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药物及化妆品广告申请案件收费标准名称为药物及化妆品广告审查费收费标准并修正全文
修正「药物及化妆品广告申请案件收费标准」名称为「药物及化妆品广告审查费收费标准」并修正全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卫署药字第0930317278号
发布日期:2004-7-29
执行日期:2004-7-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药字第0930317278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4条;本标准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药物及化妆品广告申请案件收费标准)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七条及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适用范围如下:
一、依药事法规定申请审查之药物广告,包含药品及医疗器材广告。
二、依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审查之化妆品广告。
前项广告审查分为新申请案及展延申请案。
第3条 广告新申请案之审查费每件应缴纳新台币参仟肆佰元;展延申请案之审查费每件应缴纳新台币壹仟元。
第4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标准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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