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著作权中介团体辅导及监督作业要点
修正「著作权中介团体辅导及监督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智着字第0931600642-1号
发布日期:2004-7-28
执行日期:2004-7-2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经济部智能财产局智着字第0931600642-1号公告修正发布全文5点;并自发布日起开始施行
一、制定目的
(一)经济部智能财产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办理著作权中介团体条例第三十八条之事项,以辅导及监督著作权中介团体(以下简称中介团体),特订定本要点。
(二)查核及检查中介团体之业务实际运作状况,并实地访问,加强联系、沟通作法,作为本局辅导、监督之依据,以健全中介团体之运作。
二、查核及检查事项
(一)基本资料事项:包括章程、会员名册、著作财产权目录、董事名册、监察人名册、申诉委员会之设置、工作人员之配置等。
(二)业务事项:包括总会、董事会、监察人会议之会议纪录及申诉委员会之运作情形、会员管理契约、概括授权、个别授权、各项应供公众查阅及公告事项、业务报告书及其它业务执行事项。
(三)财务事项:包括使用报酬分配表、管理费收支情形、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收支决算表及其它财务会计事项窗体。
三、查核时间每年定期查核一次,并得视实际需要随时进行不定期查核。
四、查核方式
(一)定期查核
1.以书面审核为主,由本局函请中介团体限期备妥查核所需之相关资料并填载年度查核表(附电子文件,如附表一)后,由本局进行书面审核,并填具查核意见(如附表二)。
2.现场查核:本局认为必要时,得实施现场查核,并填具现场查核报告书(如附表三)
3.就中介团体财务事项之查核,另委请专业机构办理。
(二)不定期查核:
依辅导及监督需要,本局得随时查核中介团体业务及财务状况,并得令其提出相关资料。前款规定准用之。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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