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电力分站变压站及隔离分站安全规章
核准电力分站、变压站及隔离分站安全规章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26/2004号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7-28
执行日期:2004-8-2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
第一节 防接触带压部件的保护
第二节 接地
第三节 过电压保护
第四节 过电流保护及变压器内部故障保护
第五节 掣板及器具
第三章 设施
第一节 内部设施
第二节 外部设施
第三节 受保护设施
第四节 农用设施
第五节 高压测试设施
第六节 蓄电池的安装地点
第七节 临时设施
第四章 设施的经营及保存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核准
核准《电力分站、变压站及隔离分站安全规章》,该规章附于本行政法规并为其组成部分。
第二条 进行中的工程及程序
一、《电力分站、变压站及隔离分站安全规章》不适用于正在进行中的工程及现有的设施,但不妨碍下款规定的适用。
二、土地工务运输局可根据《电力分站、变压站及隔离分站安全规章》的规定,要求对正在进行中的工程及现有的设施作出必要的更改或改造,以确保人身及经营时的安全。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后满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何厚铧
电力分站、变压站及隔离分站安全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标的
一、本规章订定在设立及经营下条所指电力设施时应遵守的技术条件,以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以及保障集体利益。
二、注文是用以解释本规章所定的条件,指出应如何遵守该等条件,或建议应如何改善该等条件,而不属法定义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规章适用于设在公共或私人地方的电力分站、变压站及隔离分站,该等电力设施以下简称为“设施”。
二、上款所指的设施应遵守与本规章不相抵触的其它现行规定中的适用部分,以及有关技术规则。
第三条 定义
为适用本规章的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为:
(一)“抽出式器具”是指可使器具从整个设施组合中分离出来,并可将之置于不带压的安全位置而具备联接机构的器具;
注:
应理解为器具可在带压情况下抽出,而无需截断接驳及松开螺母等。
(二)“接地电路”是指接地导体及相关接地极的总体;
(三)“接地导体”是指将一设施部件或一器具与接地极连接起来的导体;
(四)“熔断器”是指当通过电路的电流在一确定时间内超过额定数值时,透过熔断专为切断电路而设且装在器具电路上的熔断组件来切断电路的器具;
(五)“断路器”是指在预定条件下可自动断开电路的开关;
(六)“安全间距”是指合资格工作人员的身体任何部分或其手持的导体的任何部分与带压部件之间须保持的最短距离;
(七)“接地极”是指埋入地下并与大地建立良好接触的一条或一组导体;
(八)“外部设施”是指一般设在露天且本身能抵御异常气候及灰尘积聚的设施;
(九)“内部设施”是指设在建筑物内且本身不能抵御异常气候及过多灰尘积聚的设施;
(十)“受保护设施”是指通常由预制组件组成,而组件的裸露或绝缘但带压部件具保护层可永久防止意外被接触的内部、外部或埋地设施;
(十一)“农用设施”是指连接农用高压线路或高压电网的高压设施;
(十二)“开关”是指用以接通或断开负载电路,且具可靠的断电能力,并在无外部作用时可保持在其上设有的断开及闭合两个位置中的其中一个位置的器具;
(十三)“隔离开关”是指一般具有有限度断电能力,但足以保证负载操作而有明显分隔触点的开关;
(十四)“熔断器式隔离开关”是指可带继电器并与熔断器组合而成的隔离开关;其熔断组件为密封的,以避免熔断组件熔断时造成任何外部作用,损害到人身的安全或附近物品的保存。隔离开关用以容许负载操作,熔断丝在短路时熔断,而倘有的继电器,则仅在过载的情况下自动断开;
(十五)“接地”是指用接地导体及接地极与大地作永久连接;
(十六)“高压与低压之间的界限”为1000伏(相与相之间);当一设施或一设施部件最大标称电压的有效值或恒定值,(相与相之间)超过1000伏时为高压,反之则为低压;
(十七)“隔离分站”是指用以将电力线路隔离的高压设施;
(十八)“变压站”是指当所有变压器的次级电流直接用于接受供电的个体时,以一个或多个固定变压器作电流转换,并可加入电容器,以补偿功率因子的高压设施;
(十九)“接地电阻”是指接地极与大地之间的电阻;
注:
(1)由于接地极X的接地电阻实际上是由接触电阻及位于电极附近的地层电阻组成,而在该地层中存在的高电流密度可引致电压明显下降,故可利用在接地极X与辅助接地极A(电流辅助电极)之间所流通的电流IXA,以及在接地极X与另一辅助电极B(电压辅助电极)之间所测出的电压VXB,测定接地电阻(参见图一)。
如电极之间有足够的距离,则商数VXB/IXA的极限值为电极X的接地电阻。
(2)如某个以地表为中心的并完全涉及电极X的活动范围的半径为r,通常电极之间相隔10r至30r便已足够;如电极X由一根棒或一块板构成,则作为实际数值,电极A与电极X之间可取的最小距离为40米,而电极B与另外两个电极中的其中一个之间可取的最小距离为20米;如电极X由一个以上的组件组成,则须适当增加有关距离;
(3)发电机G的电压可以不是正弦波电压,但应是交流电压。电压计V的内阻应大于10000欧,且宜优先使用静电电压计;
(4)测量一般透过以上述原则为基础的直接阅读器具为之。
图一(略)
测量接地极“X”的接地电阻
(二十)“隔离器”是指用以切断或接通导体的电流或使该导体与其它导体隔离的器具。由于隔离器不具备可靠的断电能力,所以不应在负载状态下进行操作。如隔离器用作保障人身安全时,触点的分离应清晰可见,并易于在操作地点或其它地点予以检验;
(二十一)“电力分站”是指用于下列某一或某些用途的高压设施:
(1)在一个或多个固定变压器的次级电流用于向变压站、隔离分站或其它电力分站供电时,以一个或多个固定变压器将电流转换;
(2)以整流器、调波器、变流器或耦合器将电流转换;
(3)以同步补偿器或电容器补偿功率因子;
(二十二)“设施或设施部件的工作电压”是指任何两个导体之间的最大标称电压的有效值或恒定值;
(二十三)“大地”是指地球的导电区;
(二十四)“分立接地”是指为使多条接地电路中的其中一条与另外一条有电流流通的接地电路相比,有不高于5%的电位变化,而有足够距离的接地电路;
注:
(1)分立接地的定义确定两个接地之间在理论上不会发生干扰的条件;
(2)用以确定接地电路X与接地电路Y是否分立的方法可从以下定义中直接找到:使用两个经适当隔离的辅助电极,一为带电流的电极A,另一为带压的电极B(参见(19)项的注文),让电流在X与A之间通过,并测量B与X之间的电压VXB,以及B与Y之间的电压VYB;如VYB≤0.05VXB,则接地电路为分立的。
(二十五)“总接地”是指保护接地与工作接地相连接而形成的接地电路;
(二十六)“保护接地”是指与设施的所有导体组件相连接的接地电路,该等组件通常没有电压或带有无危险性的电压,但受制于偶然通过的电流,该电流会在组件(包括土壤)之间产生意想不到的危险电位差;
注:
如设施能符合特定条件,则本规章允许保护接地发挥高压或低压工作接地的功能,或同时发挥两种的接地(总接地)功能。所有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均为分立接地。
(二十七)“独立接地”是指任何与保护接地、工作接地或总接地分立的接地;
(二十八)“工作接地”是指仅与多个电路点相连接的接地电路,用以影响其经营条件,包括限定相对于土壤的导体的电位,或容许保护装置运作;
(二十九)“高压工作接地”是指与多个高压电路点相连接的工作接地;
(三十)“低压工作接地”是指与多个低压电路点相连接的工作接地;
注:
多相电路的中性点、单相电路或三线直流电电路的中点、单相电路端子或双线直流电电路的端子,一般与高压及低压工作接地相连接。
(三十一)“合资格工作人员”是指经适当训练,可在电力分站、变压站及隔离分站工作的人员;
(三十二)“绝缘变压器”是指在初级绕组与次级绕组之间设有绝缘体,能在一分钟内至少承受10千伏、50赫正弦波电压的电介质强度测试,且用作低压电路电力分离的独立绕组变压器;
(三十三)“接地影响范围”是指当有电流通过时,土壤电位的变化比相关接地极出现的变化高出5%的区域范围。
注:
在均质土壤中,电位发生的明显变化与接地极的距离成反比,并与该电极的线性尺寸成正比;在半球形电极的具体情况下,如图一中的电极X,有关的变化为:
r
V=V0x—
l
因此,宽阔的电极(电缆网、大型电力分站等)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范围。
第四条 导体的标识
一、导体应适当予以标识;如属裸露导体,应相应地涂上颜色、系上带子或裹上涂层;如属绝缘导体,绝缘体外层应有相应的颜色。
二、用作标识导体的颜色载于专有规定内。
三、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存在交流电及直流电设施,或存在不同电压的设施时,有关管线应加以标识,以便易于分辨。
第五条 设施的进入
一、不使用特殊工具,应不能进入设施;或只有受过适当训练的人员或该等人员在场时,方可进入设施。
二、如不使用特殊工具亦能进入设施,或设施长期无人看管时,则设施应予以锁闭。
三、电力分站、变压站及隔离分站的门应以金属制造,并配上功能良好的锁;门应尽可能向外开,设施内无人应锁门。
四、本规章未有规定者,应遵守《防火安全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 安全信号
一、在设施外部的显眼处应装设一块或多块安全信号牌,其尺寸须适中,且须注有“危险勿近”的字样。
二、本规章未有规定者,应遵守《防火安全规章》的规定。
注:
建议在设施外部的出入口处的安全信号牌旁,标示当地配电单位的名称缩写及其电话号码。
第七条 变压站的编号
一、如同一实体经营多个变压站,则应使用不同的编号标识各变压站;编号应以清晰耐久的方式标示在上条所指的安全信号牌旁。
二、对同一场地内的不同设施,应给予一共同名称,名称须标示于编号旁。
第八条 设施的布局
一、设施的布局应尽量简单,以便能迅速确定所在位置,其设计应方便经营及有利于检查及维修的作业。
注:
(1)建议在规划设施时,应尽量避免破坏所在地点的艺术或风景特点;
(2)所有重要机构及器具宜易于触及,且便于安装或拆除。
二、如在同一设施内存在不同的电压或不同形式的电流,则应尽量将同一电压或电流的部件组装在一起,并尽量与其它各类部件分隔。
三、如设施的某部分因故障、检查或维修而须中止运作时,应尽量维持设施的整体经营。
四、其它详细规定,应遵守《防火安全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 有特殊危险的地点
一、设施一般不应设于有特殊危险的地点,如易引发火灾或爆炸等危险的地点。
二、如设施设于上款所指的地点时,应遵守适用的特别规章。
第十条 隔离
一、透过隔离装置应可确保设施与电源、架空线路或地下线路的输出端及输入端分隔,并可确保高压机构及器具在停止运作时不带压。
二、隔离装置应符合关于隔离器的规定,并应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条件:
(一)隔离距离应清晰可见;
(二)相对于固定部件的可抽出部件的位置应完全清晰可见,而可抽出部件的“完全插入”及“完全隔离”的位置应清楚地加以标示;
(三)隔离装置的各活动触点的位置应以安全指示装置标识。
三、如属上款(三)项所指的情况,应向监察实体证明所用的安全指示装置的效能。
四、如仅以一条线路,即一条输入输出线路向设施单向输电,则将电源输出侧予以隔离便已足够。如属地下线路,须在设施内进行隔离;如属架空线路,可在设施内或在首个支承处进行隔离。
五、私用设施应可透过隔离装置与配电网分开,而隔离装置应可藉一合适系统将其锁在“断开”位置,且可由配电单位或用电者自行操作。
六、如高压线路与变压器构成一整体,则第一款所指的隔离装置可安装在设施的上端。
七、如属上款所指的情况,仅在隔离装置处于“断开”位置时,变压器的高压端子方可被触及,且须透过紧固栓保障所处位置不变。
八、低压线路的输出端应装有隔离装置,为此可在线路上使用保护机构作分隔,但该等机构须符合第二款的规定。
九、如高压配电网的结构允许并符合经监察实体制定或核准的工程设计模板的条件,则公用变压站内可免装第一款所指的隔离装置。
十、如属上款所指的免装隔离装置的情况,则变压器次级电流的总切断装置应是全极的。
注:
(1)如高压线路与变压器紧密连在一起,须使用工具或其它合适的特殊装置如插座及插头的组合方能拆开,则应视高压线路与变压器构成一整体;
(2)如设施内的线路隔离开关符合第二款的规定,则可免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所指的隔离装置;
(3)为适用第九款的规定,如高压配电网拥有放射式的树状结构,且其功能是向非安装在主线路上的小功率变压站供电时,则可免装隔离装置。如属此情况,多个变压站可设于唯一的隔离器的下端。
第十一条 设施的断电
一、设施应配备断电装置,使能在毫无危险的情况下,容易透过一个或多个开关,在所有相位上同时进行设施的负载断电。
二、断电可藉遥控安装在其它设施上的器具进行或完成。
注:
如属并联或简单地连接在同一总线的多个电力变压器的情况,由于断电容易逐部分进行,故可使用安装在该等变压器上端的开关切断电流。
三、变压站或电力分站内的一条带有隔离装置的输入输出高压线路,可视为不属该等设施的组成部分,且可如同单纯的隔离分站那样,只安装上条所规定的隔离器。
四、在变压站内,第一款所指的装置,可安装在功率不超过100千伏安的各变压器的高压侧或低压侧;如在低压侧切断电流,则应操作相关的高压隔离器完成断电;如变压器的功率超过100千伏安,则该等装置须安装在高压侧。
五、不论变压器的功率大小,在电力分站内,断电装置可安装在变压器的任何一侧。
六、在电力分站、变压站及隔离分站内,可将计量变压器安装在断电装置或隔离装置(线路侧)的上端。
七、作为低压断电机构的熔断器应符合相关要求,以便即使发生短路,也能毫无危险地操作。
第十二条 导体的截面积、固定及布局
一、导体应有适当的截面积、适数的支承及合适的布局,以确保在须承受最大力量的情况下,仍具有必要的机械强度。
二、如支承间的最大距离为1米,则铜质导体的最小允许直径应为6毫米;如支承间的距离超过1米,但不超过1.5米时,则铜质导体的最小允许直径应为8毫米。
第十三条 照明
一、设施所在地点应有充足照明,以方便经营作业,以及阅读计量器或检测器。
二、明线敷设的照明电路,不得穿过电房,且相关的光源布局应做到在不中断经营及毫无危险的情况下更换灯具。
三、本规章未有规定者,应遵守《防火安全规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 紧急照明
一、设施应配备运作良好的紧急照明系统,以便在主照明系统出现故障时仍可安全行走,并执行必要的紧急操作及维修工作。
二、在下列设施内可免装紧急照明系统:
(一)架空变压站;
(二)结构简单的小型公用设施,如农用变压站、农用电力分站、断电分站及隔离分站,但仅以保养小组备有能确保紧急照明的合适设备的情况为限;
(三)私用设施,但仅以具合理解释且为监察实体接受的情况为限。
三、本规章未有规定者,应遵守《防火安全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通风、除湿、空调、排热、排烟及排气
一、如设有可从外部触及而用于通风、除湿、空调、排热、排烟或排气的开口,则应安装护网以防异物及动物进入。
二、在不妨碍所属系统的情况下,上款所指的护网不应允许伸进的直金属丝触及带压部件。
三、所有房间应有适当的空间,使由设备及电力管线所产生的热量,能自然或透过强制冷却方式耗散。
四、如环境条件及设备特性显示有需要,则该等设备及/或安装该等设备的房间应装有能抵御异常恶劣的环境条件的系统。
五、本规章未有规定者,应遵守《防火安全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活动部件
一、机器上能引起危险的活动部件应作适当防护,以免不小心为人触及。
二、对运作中的机器或传动装置涂抹润滑油或进行清洁时,应遵守适当的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开口的防护
设于地面的开口,尤其是墙梯及井坑的开口,应作有效防护。
第十八条 储存
一、物料如非方便经营操作,或物料在发生故障时非作为实时替换原有物料之用,禁止储存于设施所在的间隔或场地内。
二、本规章未有规定者,应遵守《防火安全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 保护
第一节 防接触带压部件的保护
第十九条 可触及的带低压部件
设施内允许使用可触及的裸露带低压部件。
注:
建议在掣板内限制使用可触及的裸露带低压部件,以及采用既可允许检查带压部件,又可避免该等部件意外为人触及,或可确保工作人员与该等部件保持安全间距的防护装置。
第二十条 信道的最小宽度
如仅在信道的一侧有可触及的裸露带低压部件或操纵机构,则该信道的最小自由宽度不得小于0.8米;如信道两侧均有该等部件或机构,则信道的最小自由宽度为1.2米。
第二十一条 带高压部件
一、裸露带高压部件,在无特别工具辅助下不得触及。
二、防接触带高压部件的保护应遵守第三章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带高压机构的操作
一、带高压机构应可在电房外操作,而无须把门打开或以任何方式改变防接触带高压部件的保护。
二、如应在不借助机械操纵器的情况下操作带高压机构,必须配备一根或多根操作杆,以确保操作安全进行。
三、器具的操纵机构应妥为安放或予以保护,以使与带高压部件接触的危险降至最低。
四、如设施配有抽出式器具,不论该等器具是处于运作状态,还是已被完全抽出,设施的固定部件应能提供同样的保护。
五、处于运作状态下的抽出式器具,才需具有防接触带高压部件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隔离器的安装
隔离器应妥为安装,以便在断开时闸刀及操纵器的本身重量作用不会使隔离器闭合,但隔离器装有可阻止意外闭合的机械装置则除外。
注:
建议妥为安装隔离器,以便隔离器断开时,闸刀能处于不带压状态。
第二节 接地
第二十四条 保护接地
一、设施内应作一个保护接地,但仅限一个。下列者应与保护接地连接:
(一)器具的金属构架、金属油箱、金属护层及金属支撑架;金属格栅、金属栅网及其它金属防护装置;支承及固定用铁件;掣板的金属箱子;金属管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以及高低压电缆的金属护套;
注:
建议设施所在建筑物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与保护接地连接,但并非一定要进行。
(二)低压电路或电信电路,包括该等电路的限压器,但仅以低压电路或电信电路在保护接地影响范围内,或高压电路并无超出设施的界限,且其中性线已绝缘或已与保护接地相连接的情况为限;
(三)高压计量变压器的次级绕组;
(四)为进行施工而断电的设施部件;
(五)在中性线绝缘的设施内的高压线路的护线;
(六)高压避雷针。
二、除下条所指的部件及该条所述的情况外,设施的其它所有部件,均可与保护接地连接。
三、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而不能与保护接地连接的任何金属部件,应被看作带有相关设施部件的相同工作电压;如属此情况,在没有特殊工具的辅助下,不得触及该金属部件,或仅可从与上述工作电压绝缘的地方触及。
四、如处于第一款(二)项所指的情况的电信电路属于与设施无关的实体,而该等实体又不允许该电信电路与保护接地连接时,则电信电路应遵守第二十九条第五款所规定的绝缘条件,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对使用该等电路的人构成危险。
五、如划定变压站、隔离分站或电力分站场地的金属门或金属围栏,不在保护接地的影响范围内,则不需与保护接地连接。如属此情况,应避免该等围栏的金属部分的面积过大。
六、如门及围字段于保护接地影响范围内,则须与保护接地连接,且接地极须沿着整个围栏延伸,并紧靠围栏。
注:
(1)为消除金属门及金属围栏所引起的接触电压危险,可选择以下两种办法之一:使金属门及金属围栏处于与附近的、或多或少导电的土地相同的电位;在该地上铺盖一绝缘层,如一排水性能良好的碎石层。但无论如何,总会出现该等金属门须否与保护接地连接的问题;
(2)如围栏及门处于保护接地影响范围内,则有理由将其作接地,甚至宜将与电路连接的电极延伸到围栏附近;反之,让围栏处于附近土壤相同的电位更为合适。如围栏不处于一条等电位线路上,则须将其分成多个相互绝缘并与土壤接触的部分。如门或围栏不因其所在位置而存在与高压接触的危险,则无须采取特别措施将门或围栏接地。
七、如有必要,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危险电压传输到设施外部,特别是透过入室的金属管线、缆索、轨道等作传输。
第二十五条 高压电路的接地
一、如设施的特性要求与保护接地影响范围以外的电路直接连接的高压电路中性点或端子接地,则该等中性点或端子应与高压工作接地连接。
注:
如多条电路有共同的端点,则可视为直接连接着。因此,一个绕组独立的变压器不能建立直接的连接。
二、上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可为同一目的而使用保护接地的情况:
(一)保护接地的电阻一般不超过1欧时;
(二)发生故障时,有合适的装置限制接地电流者;
注:
在实践中,使用插于中性点与接地极之间的电阻及/或抗阻,如彼得森(Peterson)线圈,可将接地电流值限定在几十、几百或几千安以内。
(三)高压电路用于向以轨道作回路的电力牵引网供电时。
三、不论需接地的高压系统的数量多少,每个设施仅应与高压工作接地作单一连接。
四、在中性线接地的设施内,高压线路的护线须与中性线的同一接地连接。
第二十六条 低压电路及电信电路的接地
一、如低压电路超出保护接地的影响范围,且在设施内存在连接于该影响范围以外的其它电路的或连接于高压工作接地的高压电路时,则该等低压电路及其限压器应与低压工作接地连接。
二、如电信电路及其限压器处于上款所指的情况,则应与独立接地或低压工作接地相连接。
注:
(1)根据本条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可得出的结论是,低压电路及属于设施的电信电路应接地;
(2)在分立接地中,第二十九条第五款所规定的绝缘条件,要求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i)在保护接地影响范围内,如接地导体埋于地下,则导体应与墙壁及土地绝缘(最小绝缘至2千伏);
ii)所有的电路导体,包括照明等辅助工作的导体,应采取同样的预防措施;
iii)掣板上一般使用的器具,特别是电流表、电压计、电表及低压计量变压器,仅对2千伏的测试电压有绝缘作用。如担心保护接地出现2千伏以上的电压,则必须将该等器具与连接保护接地的金属箱子绝缘,除非所使用的器具能承受的测试电压不低于可能在保护接地上出现的电压。
(3)低压电路及电信电路与跟保护接地及高压工作接地分立的接地连接,目的是阻止该等电路向外传输保护接地及高压工作接地所承受的过电压。同时,亦可藉绝缘变压器将上述电路的外部部件绝缘。如属此情况,电路的内部部件须与保护接地连接,而外部部件则与独立接地或低压工作接地连接;
(4)在扩展有限的低压电网设施如厂房内,可将保护接地的影响范围延伸至整个区域,而这正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情况,即保护接地同时起着低压工作接地的作用。
三、电力变压器的低压中性线与低压工作接地的连接,可在设施内或在设施外的某个毗邻支承上进行。如在设施外连接,可使用一个中性导体从电网一直连接到位于通向电极的分支起点上的可移动端子,但该导体的截面积须符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如处于第一款所指的情况的电信电路属于与设施无关的实体,而该等实体又不允许该等电信电路与大地连接时,则电信电路应遵守第二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的绝缘条件,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对使用该等电路的人构成危险。
五、在连接低压地下电网的变压站内,如保护接地的电阻不超过1欧时,可将低压中性点与保护接地连接,而无须遵守第一款的规定。
六、如符合上款所指的条件,且在由低压电网供电的私人设施内,接地是透过中性线进行时,则必须将中性点连接保护接地。
七、如符合第五款所指的条件,则保护接地的电极可由电缆的金属护套构成,但该等护套的质材及截面积须能抵御相关的接地故障电流。
八、低压电路的中性线应永久接地,且不能因操作任何断电或保护器具而中断连接。
注:
第八款的规定旨在使第十条第十款的规定得以遵守,以确保中性线透过与低压总开关下端连接而永久接地。如为架空低压电网时,总开关通常安装在该电网的各主要管线的首个支承上。
第二十七条 带接地装置的隔离器
一、如高压架空线路输出端的隔离器备有可在施工期间或在线路非使用期间作接地的装置,则该接地应与倘有的线路护线连接。如线路无护线而设施内有总接地时,则隔离器须将该线路连接总接地。如既无护线亦无总接地,则隔离器仅可将线路连接到一个与设施的所有其它接地分立的接地上,或用于线路的短路。
二、上款的规定适用于有金属护套的地下高压电缆。为此,应视金属护套等同于架空线路的护线。
第二十八条 接地电路的连续性
一、接地电路的设立,从电力及机械的角度而言,应能提供绝对的安全,且设施的金属部件通常不应有串联的情况。
二、可藉硬焊或用螺丝、铆钉、线夹或连接器来进行连接,但应避免将不同性质的金属连接在一起,因电化学作用可破坏有关连接。
三、如无工具辅助,在接地电路中不得加设开关、隔离器、熔断器或任何可移动部件,但可在中性点或高压端子的接地导体上加设隔离器。
四、在电力变压器油箱接地上,可加设一个将少量阻抗引入接地电路的变流器,作为电力变压器的保护组件。
五、在建筑物内靠近出口,但位于内部设施的电房外处所,或在外部设施,进入土壤前的处所,应有可允许测量接地极电阻的活动连接器。
六、上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有网状接地极的大型设施。
第二十九条 接地导体的特性、尺寸及设立
一、接地导体应以耐用质材制成,并有足够尺寸以承受预定的接地电流;导体应尽量短小,并以明敷设方式安装。在内部设施的建筑物内,或在外部设施的土壤外,铜质接地导体的截面积不得小于16平方毫米;从上条第五款所要求的活动连接器至电极之间,由至少七股线组成的电缆的截面积不得小于35平方毫米。如接地导体以其它质材制成,则其至少应具有同等电气性能的截面积。
注:
(1)上述截面积为最小截面积,其应根据预定的接地电流值及持续时间予以增大。
(2)选择接地导体时,宜考虑因供电网特性的变化而导致接地电流增加的可能性。
二、在计量变压器次级绕组、计量仪表,以及照明、信号及操纵电路器具的接地中,如导体为铜质,则允许其最小截面积为4平方毫米;如导体以其它质材制成,则允许其具有同等性能的截面积。
三、在带有地线的多芯导体的照明、信号及操纵电路中,即使导体的截面积小于4平方毫米,仍可将之用于该等电路的接地上。
四、属于保护接地的接地导体不应是绝缘的。当保护接地同时起着高压工作接地的作用时,如中性线的接地导体或高压端子有隔离装置,则根据第二十一条所要求的条件,中性线的接地导体或高压端子从高压电路一侧应不可被触及,且至少应能承受相关变压器的中性线所预定的电压。
五、属于高压工作接地的接地导体应遵守上款的规定,并在可触及的部件上应有一绝缘层,能承受要求的测试电压。如有隔离装置,则高压电路一侧的部件应根据第四款的规定不得被触及。
六、属于其它接地的接地导体及与该等接地导体连接的电路导体,在与前述的接地分立的接地影响范围内,应与其所能传输的电压绝缘。绝缘体应能承受不低于2千伏的工频测试电压,而在出现故障时,应能承受不低于上述接地可能产生的工频电压。
七、避雷针的接地导体及其防护装置不得以磁性质材制造,且应避免尖角的设计。
八、如有必要,应妥善保护接地导体,以防发生机械损坏及化学腐蚀。
第三十条 接地极的特性
一、接地极应以铜、镀锌铁、铸铁或其它合适质材制成,形状可为板状、管状、杆状、带状或缆状,而截面积应足以抵御破坏性作用。接地极应能排放预定的接地电流,使其电位及地面的电位梯度尽可能小。当接地电流通过时,接地极的特性应保持不变,而且应尽可能减小气候变化对其特性所造成的损害。
二、水管及任何其它非电力管线,不得用作接地极。
注:
非电力管线,尤其是水管,即使是以金属制成,均不得用作接地极,原因是该等管线可被更改,而更改可使接地极存在特性改变的风险。
三、电极的接地电阻应尽可能小,且在任何时候均应低于20欧。
四、不论电极的形状如何或用何种金属制成,其与大地的接触面不应小于1平方米。
注:
(1)如须接地,不论是为限制任何机构的电位或为产生保护作用,均须提高连接的效力,以及减少接地产生的不便,以降低接地电阻。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仅靠低接地电阻并不能良好接地,接地电阻还须在无高跨步电压及高接触电压的情况下,仍能在时间上保持不变。
(2)为使接地电阻能在时间上保持不变,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i)为使土地不会变热及变干,电极接触面应与接地电流值及持续时间相配合;
ii)由于土地在结冰或失去湿度时,电阻率会大幅增加,故电极应埋入地下一个适当的深度,使其不受该等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iii)土地不应对电极质材造成侵蚀。
(3)为减少跨步电压及接触电压引起的危险,可采取多种方法,包括阻止进入电位梯度较高的地方,以及避免电位梯度出现高数值。在实践中,所使用的方法是以均质土壤中的电位梯度随电极距离的平方而减少这一认知为基础的,故电位梯度的最大值出现在靠近电极的地方,并与电极的线性尺寸的平方成反比。由此可得出的结论如下:避免出现高跨步电压及高接触电压最有效的方法在于使用大型的电极。
(4)如仅考虑跨步电压,将电极深埋地下,并使接地导体绝缘,直至导体露出地面,可使跨步电压大幅下降。另一种能将跨步电压及接触电压同时降低的有效方法,是使用环形线状电极,将相互连接在一起,并按环形电极半径(衰减电极,参见图二)埋设在由浅至深位置的最大电位端点包裹好。
图二(略)
e–衰减电极
a-无衰减电极时电位的变化
b-有衰减电极时电位的变化
Vc-接触电压
Vp-跨步电压
第三十一条 电极的埋设及最小尺寸
一、板状、管状及杆状电极应垂直埋设地下至少0.8米的深处,而带状或缆状电极的埋设深度不应少于0.6米。
二、铜板电极的最小厚度为2毫米,铁板电极的最小厚度为3毫米,而铜带电极及铁带电极的最小厚度分别为3毫米及5毫米,最小截面积分别为90平方毫米及150平方毫米。杆状及管状电极的最小直径分别为20毫米及50毫米;不论杆状及管状电极以何种质材制成,其最小长度应为2米。任何质材制成的缆状电极的最小截面积均为50平方毫米。
三、可将上述任何类型的电极连接起来,但电极与电极间应作适当分隔,以便取得适当的接地电阻。
注:
将部分电极分隔是为了避免电极相互影响,妨碍达致预期的目的。而距离取决于各电极的尺寸。较常用的电极,一般的距离宜为2米或3米;如为呈放射状排列的缆状或带状电极,则所构成的角不宜小于60度。
四、与土壤接触且属于分立接地的裸露接地极及裸露接地导体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二条 接地极的检查
一、经营电力分站、变压站及隔离分站的负责人应每年检查一次属其所有的各接地极的接地电阻,原则上应于每年的十月及十一月,或自最近一次大雨后的一个月内的任何时候进行检查。
二、上款所指的检查结果应作成一专门纪录,以供监察实体随时查阅。
三、如属接地电阻通常不超过1欧的大型电极的情况,则只须每五年测量一次即可。
注:
(1)经营设施的实体宜备有标明各电极位置及地下接地导体分布的平面图。
(2)建议在测量接地电阻时,同时检查分立接地的分隔及绝缘情况。
(3)如怀疑土地具侵蚀性,应定期将接地极及接地导体暴露于外,以检查其保存状况。
第三节 过电压保护
第三十三条 危险过电压
一、无论是基于设施的重要性,还是基于测量出的过电压数值及其出现的次数,当有需要时,应为设施加以适当的保护,以防产生源自内部或大气的危险过电压。
二、由架空电网供电的变压站,必须安装避雷针作保护,以防源自大气的过电压。
三、安装在变压站及隔离分站内的避雷针,应连接第十条所指的输入端隔离器的下端。
注:
(1)避雷针可分为简单可调节杆型避雷针(一般称为放电杆)或可变电阻型避雷针。
(2)通常使用放电杆作过电压保护,但在下列情况建议使用其它类型的避雷针:
i)如在最不利的条件下,不作出庞大开支,无法获得小于20欧的接地电阻,以及变压站建在易受雷击的地区(雷击高发地区);
ii)如变压站建在公众经常出入的地区(如学校、公共广场等场所附近);
iii)如变压站的供电线路并无快速自动重合闸。
第四节 过电流保护及变压器内部故障保护
第三十四条 短路保护及变压器内部故障保护
一、设施应装有短路保护装置,以保护人身、相关设施及其各部件、相关器具及设备、相关管线,以及位于其下端的电网及设施的安全。
二、如一导体至少被一短路电流通过,则短路保护装置应以最大优先选择性使受影响的电路自动切断。电路应在最短时间内切断,使发生短路的机构所受到的损害减至最小,以及管线及器具免遭损坏,并避免供电网受到干扰。
三、具隔离开关的熔断器或具保护继电器的断路器可用于短路保护。
四、遇有下列情况,与三相电网连接的设施视为已遵守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一)如保护是以安装在三相上的熔断丝来进行;
(二)如保护是以装有脱扣器的断路器或以继电器操控的断路器来进行:
(1)如供电设施的中性线绝缘或装有灭弧线圈,则在两相上有短路保护组件便已足够;
(2)如供电设施的中性线直接或透过低值的限制电阻及/或抗阻接地,且在该设施的同一电路上有接地故障的同极最大电流保护,则在两相上有短路保护组件便已足够;
(3)如供电设施的中性线直接或透过低值的限制电阻及/或抗阻接地,但在该设施的同一电路上并无接地故障的同极最大电流保护,则在三相上应有短路保护组件。
五、短路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断电能力至少应与装置的安装点上的假定最大短路电流相同;
(二)其灵敏度应能侦测到发生在电路最远点上的短路;
(三)在电路任何一点上发生短路时,断电时间应尽量短及有选择性,且应比由电网的稳定性或由质材及设备特性所决定的最长时间为短。
六、在设施内,所有电路均应有短路保护装置。该等装置应安装在可因管线的截面积改变、性质、安装或构成方式,以及由该管线供电的器具的特性而导致短路电流的最大允许值及/或其最小允许值大幅减小之处。
七、遇有下列情况可豁免短路保护:
(一)电力变压器次级绕组或整流器透过无分支的管线直接连接到相关分流掣板,而在该等掣板上装有保护装置;
(二)电路或器具的断电可能会对设施的运行造成危险或给经营带来不便。为此,在安装管线时应采取措施,彻底解除短路危险,且不得把管线及器具放置在易燃物料附近。
八、在安装防止可能发生在线路上的短路的保护装置时,应考虑在正常及短路情况下电能的输送方向,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电力分站内的所有线路输出端均应装配短路保护装置;
(二)变压站内的所有低压线路输出端均应装配短路保护装置,但属网状的地下公共配电网,且监察实体认为可豁免装配该等装置者除外;
(三)遇有下列情况,电力分站内的高压线路输入端可不安装短路保护装置:
(1)电力分站在重要的电压层上装有总线,但仅以只有一条输入线路,且连接同一总线的输出线路、变压器、电容器组等装有保护装置的情况为限;
(2)电力分站在重要的电压层上无装总线,即输入线路不能并联进入,但仅以直接由输入线路供电的变压器在次级电路区域亦不能正常并联运行的情况为限。
(四)不论上数项所述的标准如何,在由环形电网供电的电力分站及变压站内,线路的输入端及输出端可不安装短路保护装置。
九、电力变压器的短路保护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电力变压器应以安装在其所属设施内的保护装置作外部短路保护,该等保护装置须在初级侧及/或次级侧作连接;
(二)外部短路保护不得供两个变压器共享,即使该两个变压器经常并联运行亦然;
(三)电力变压器亦应有内部故障保护,尤其是透过以下方式进行保护:
(1)安装在变压器所属设施内的短路保护装置,该等保护装置在初级侧及次级侧作连接,并可同时用作外部短路保护;
(2)内部故障特定保护装置;
(3)上述两种装置的组合。
(四)如电力分站的变压器与供电线路形成一整体,则在相关电力分站内可豁免为各变压器在初级侧安装短路保护装置,但仅以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为限:
(1)安装在供电线路的其它端点上的保护装置具保护变压器的特性;
(2)变压器的初级标称电压等于或高于60千伏,或有关的标称功率超过5000千伏安,且变压器装有内部故障特定保护装置,而该保护装置可透过遥控或其它有效的合适方式,触发安装在供电线路的其它端点上的断路器断开。
(五)如电力分站内唯一的一个变压器的初级标称电压等于或低于30千伏,且功率不超过2500千伏安,而其供电网属于同一实体所有时,则在有关电力分站内可豁免初级侧的短路保护,但仅以安装在供电线路的其它端点上的保护装置具保护变压器的特性的情况为限;
(六)根据监察实体制定或核准的工程设计模板而设立的变压站,如仅有一个标称功率等于或低于250千伏安的变压器,则在有关变压站内可豁免初级侧的短路保护,以及豁免安装内部故障特定保护装置,但仅以非设于具其它用途的建筑物内,或与该建筑物相距不小于8米的变压站为限;
(七)在以地下电缆供电,且仅有一个变压器的架空变压站内,可豁免初级侧的短路保护,但仅以安装在供电缆的其它端点上的保护装置具保护变压器特性的情况为限。
注:
(1)就可能发生在设施内的短路情况,可藉安装在相关设施上的装置或位于设施上端的装置作保护;
(2)就可能发生在由设施供电的电网上的短路情况,可藉以下装置作保护:
i)仅安装在有关供电设施上的装置;
ii)安装在供电设施上的装置与安装在有关电网上的器具内装置的组合,如在裸露架空电网上的自动隔离开关或自动重合开关;
iii)安装在有关电网上的器具内的装置,如裸露架空电网上的自动重合断路器。
(3)在短路情况下要求切断电流,不应妨碍有自动重合闸的电网的经营,以便消除漏电故障及瞬时故障。在快速重合的情况下,断电可为单相的;
(4)安装及调节短路保护装置时,应寻求以最大优先选择性消除任何故障,并将断电限制在受影响的区域内,以将对经营所造成的影响减至最低;
(5)安装在有关断路器上的脱扣器亦称为直接继电器或初级继电器;
(6)在第四款(二)项提及的第二种情况中,同极最大电流保护在接地短路时动作,而安装在两相上的短路保护组件,则在相间出现短路时动作;
(7)可透过适当的计算方法或对电网模式的研究来确定短路的假设最大电流;
(8)如符合在管线的最近及最远程点的条件,则一般都能满足第五款中关于断电时间的条件;
(9)保护装置的特性应根据电路组件的最大允许电流值中的最小值来确定;
(10)经营或保养的特殊条件,如在架空线路上进行带压作业,可要求缩短保护装置在进行该类作业期间的动作时间;
(11)第六款的规定允许同时保护一条管线及由该管线供电的器具,如发动机或电容器组及相关的供电电缆。在此情况下,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间应根据两个机构(管线及器具)的最大允许电流值中的最小值来确定;
(12)第七款(一)项的规定适用于在电力变压器与相关低压总掣板间无分支的低压管线,即使总掣板安装在变压站所处的建筑物外亦然,但在变压站与安装掣板的地点之间应有一条方便快捷的信道;
(13)第七款(二)项的规定适用于避雷针及计量变压器等装置;
(14)第八款(一)项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在放射状电网上必定作为输出端的高压线路,还适用于在网状电网上通常作为输入端,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借用,亦可作为输出端的高压线路;
(15)在第八款(三)项中关于电能仅往一个方向传输的情况下,如发生短路,应以安装在设施上端,即安装在线路其它端点上的保护装置负责切断输入端线路的电能;
(16)在网状电网中或在高压线路并联运作的情况下,建议使用方向性组件来补充相关的短路保护装置,以保障其优先选择性及减少对经营造成的影响,并将断电限制在发生短路的线路上;
(17)如属第八款(四)项的情况,第十一条第三款允许高压线路的输入端及输出端仅装有隔离器,而不必安装开关;
(18)第九款(三)项中提及的内部故障特定保护装置有以下几种:
i)侦测气体泄漏或危险低油位的保护装置(Buchholz继电器)。该继电器适用于装有膨胀罐及空气干燥器,并浸泡在符合现行有关防火安全及环境保护法例(可被生物降解,且不含PBC或TBC)的液态电介质中的变压器。建议将该继电器安装在功率不小于630千伏安的变压器上,或安装在功率不小于20千伏安且位于具其它用途的建筑物内或该建筑物8米范围内的变压器上;
ii)与上述装置类似,并用于侦测负载调压器有否泄漏气体或出现危险低油位的装置;
iii)浸泡在可被生物降解的液态电介质中的变压器的内部过压保护装置,如管口、装有安全膜的易爆烟囱或过压阀等。建议将该等装置安装在功率大于5000千伏安且装有膨胀罐的变压器上,或安装在功率不小于630千伏安的密封式变压器上。如变压器安装在具其它用途的建筑物内或该建筑物8米范围内,则所有功率大于20千伏安的液态电介质变压器,均应安装内部过压保护装置;
iv)差动保护;
v)“总外壳接地”或“外壳接地”保护;
vi)具触点的油位指示器;
vii)具触点的温度计或热能探测器;
viii)绝缘气体压力下降保护装置。
(19)在第九款(四)至(七)项所规定的,可在有关设施内豁免变压器初级侧的短路保护的情况下,外部短路保护应透过在有关设施内连接次级侧的装置来确保。
第三十五条 短路电阻
电力变压器、断路器、开关、隔离器及其它器具,以及导体与其支承及其它管线,应在保护动作前能抵抗由短路产生的动力作用及热作用效应。
注:
在计算动力作用效应时,应考虑短路电流的最大瞬时值;而在计算热作用效应时,则应考虑等同于短路初值电流的热电流及短路恒定电流。
第三十六条 过载保护
一、设施应装有过载保护装置,以保护有关设施及其各个部件、相关的器具及设备,如变压器、发动机、电容器组及整流器等。
二、如担心出现过载,则有关设施的管线及相关的输出线路亦应设有过载保护。
三、可透过短路保护装置作过载保护,但该保护装置的特性及根据电流而定的运行时间,应能确保受影响的电路在器具或管线达最高允许温度前切断。
注:
否则,应安装特定过载保护装置。
四、在公用变压站内,变压器的过载保护可以有效的负载监测系统或装置来代替。
注:
(1)如管线或线路在设计时,并无考虑所有由其供电的器具的标称功率的总和,则适用第二款的规定。如由管线或线路供电的任一器具超过标称负载,则该管线或线路可能会出现过载。
(2)特定过载保护装置可分为:
i)可提供受保护物体温度图像的直接或间接热继电器,通常仅在其中一相设置保护即可;
ii)热能探测器或热成像;
iii)具有触点且可测量液态电介质温度的温度计。建议所有功率不小于630千伏安的变压器均应安装此温度计;
iv)具适当特性的熔断器。
(3)在变压器并联运作的变压站内,仅在各变压器均具独立保护的情况下,过载保护方可视为已确保。
第三十七条 接地或接外壳故障保护
一、高压电网或高压设施出现的接地故障或接外壳故障,可透过保护装置自动排除,即由保护装置以可选择的方式命令切断受影响的电路或总切断相关的供电总线。
二、发生在设施内或由设施供电的电网任何一点上的接地故障或接外壳故障的持续时间,应尽量短并有选择性,以将供电网受到的干扰,以及对被相关电流通过的设施的机构及部件所造成的损害减至最小。接地故障或接外壳故障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由电网稳定性或由质材及设备特性所定的最长时间,且绝不得超过3秒。
三、在设施内,如土地电阻率或相地故障电流值,或两者结合,在无特别措施的情况下,可导致跨步电压及接触电压出现危险值时,则除应在规定的最长时间内将故障自动排除外,还应采取适当的补充措施,以消除接触电压及跨步电压构成的危险。
四、如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裸露架空电网上抵抗性极强的接地故障的自动排除时间可超过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时间:
(一)输出端装有具选择性的接地故障保护(独立接地保护),而其动作时间符合第二款所规定者;
(二)抵抗性极强的接地故障是由针对供电总线(总接地保护)而设的高灵敏度探测器排除。在此情况下,排除故障的时间不应超过3分钟。
五、如切断故障电路及突然停止运作可引起例如对人身安全构成危险及对机器造成严重损坏等严重后果,则在工业电网及设施内,可因不适用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而豁免在规定的最长时间内自动排除接地故障,但仅以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为限:
(一)工业场所的高压电网由地下电缆组成;
(二)工业场所的电网的供电设施为一私人发电厂,或如为一连接公共配电网的电力分站,其相关变压器的接地设计能阻止接地故障向上端蔓延;
(三)工业场所的电网的供电设施有绝缘中性线或装有灭弧线圈;
(四)电网的供电设施装有针对总线而设的接地故障探测警报器,以及能使操作人员在无需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检查哪条输出线路出现故障的合适装置;
(五)出现故障的线路或设施在处于“接地故障”状态下仍能继续运作,但运作时间须严格限制在识别出现故障的线路或设施所需的时间内,或在由其它电路重新提供相应负载所需的时间内,随后有关的故障线路或设施应即断电;
(六)在设计电缆及设施的绝缘时,应考虑到在“接地故障”状态下的临时运作,以避免由此产生的过压导致在电网另一点上发生相地故障,以及短路情况;
(七)采取的措施须切合环境及设施特性的要求,以避免在发动机、配电掣板等附近出现危险的接触电压及跨步电压;
(八)如出现接地故障向上端蔓延的情况,则工业场所的电网须根据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与公共配电网隔开;
(九)工业场所的电网须有负责其经营的技术员。
注:
(1)接地故障或接外壳故障的保护装置应与供电设施的中性线形式相配合;
(2)在设施内发生的故障可透过安装在有关设施内或设施上端的保护装置排除;
(3)在由设施供电的电网内发生的故障,可透过以下装置排除:
i)仅安装在有关供电设施上的保护装置;
ii)安装在有关供电设施上的保护装置与安装在有关电网上的器具内的装置的组合,如裸露架空电网上的自动隔离开关及自动重合开关;
iii)安装在有关电网上的器具内的保护装置,如裸露架空电网上的自动重合断路器。
(4)建议为线路,特别是架空线路作接地故障的选择性保护(独立接地保护);在此情况下,灵敏度较高的总线保护(总接地保护)可持续更长的时间,并可作为线路的后备保护;
(5)在使用自动连接器经营的裸露架空电网上,应考虑到在故障消除前或最终触发前的重合周期期间,故障电流通过的最长时间;
(6)经营或保养的特殊条件,如在架空线路上进行带压作业,可要求缩短在进行该类作业时排除故障的时间;
(7)可预计的接触电压取决于接地电阻值及有关电网的接地故障电流值,而该等数值则取决于供电设施中性线的形式;
(8)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的注文中关于金属门及金属围栏的措施,以及第七十六条第三款中关于高压器具操作的措施可作为第三款规定的例子;
(9)在第四款规定的情况中,容许给予更长时间排除抵抗性极强的故障,是基于在此情况下的相地故障电流值很小,因而导致接触电压值同样很小这一事实;
(10)第四款所指的用以探测抵抗性极强的接地故障探测器,根据供电设施中性线的形式,监测中性线接地时的电流或同极电压;
(11)在高压裸露架空线路中有多个输出端的设施内,建议抵抗性极强的接地故障探测器应激活自动检测故障电路线路的装置,以便有选择性地排除故障;
(12)第五款(四)项所提及的接地故障探测警报器,虽然只具发放信号的功能而不能发出触发指令,但与已述的总接地保护相同;
(13)第五款(四)项中亦有提及的故障输出端识别装置,虽然只具发放信号的功能,但可与已述的独立接地保护相同,或可作为分别与不同输出端连接的装置,以探测故障情况。
第五节 掣板及器具
第三十八条 器具的标识
器具应具有不能抹掉的规格牌或文字说明,以能提供设施经营所需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质材
一、掣板、器具及其它设备,以及其构成质材,均应遵守本规章的规定,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标准及规格;如无规定者,则应遵守国际电工委员会的或经监察实体接受的其它标准及规格。
二、监察实体可要求由合资格的实体负责进行测试,或要求提交由合资格的实体出具或确认的证明书。
三、经监察实体预先许可,可使用不符合第一款规定的组件及质材。
第四十条 机构的可见度及可触及性
在经营期间须经常受检或操作的器具机构,应尽可能妥为安放,以方便受检或操作。
第四十一条 开关
如开关的触点分离不易清楚看见,则在相关位置应有红色背景的“接通”标示,以及绿色背景的“断开”标示。如此类标示不易实行,则可在相关位置上分别以红色背景配上符号“I”,以绿色背景配上符号“O”予以标识。
第四十二条 操作杆
一、不论在何种电压上使用操作杆,操作杆除把柄外,以绝缘质材制成的部分的长度不应少于0.5米。
二、在任何情况下,操作杆的绝缘测试电压均不应小于所操作机构的工作电压的五倍。
注:
不建议操作杆接地。
第四十三条 掣板
一、配电掣板或操作掣板应以易于更换或检查任何机构的方式设立。
二、当掣板的宽度超过1米时,如不能从掣板正面作连接,则在其后面应留有至少0.8米宽的自由空间。
第四十四条 电路的标识
必须装设以中文及葡文书写的标识牌,以辨别控制器具、操作器具及保护器具所属的电路。
第三章 设施
第一节 内部设施
第四十五条 防意外接触保护
一、在内部设施中,仅在下列情况下允许使用高压裸露部件:
(一)部件离地面的高度为220厘米或超过220厘米,每千伏工作电压高度另加1厘米;在信道或工作地点的最小高度则为2.5米;
(二)部件设于电房内或配备防护装置,而防护装置在信道或工作地点离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
二、上款(二)项所提及的电房应用以下方式围起:
(一)离地面的总高度至少为1.6米的板门或网门;
(二)从离地面最高为0.8米之处开始向上延伸至离地面至少1.6米的围栏。在拟装设围栏的地点内不存在离地面高度小于0.8米的裸露导体时,方可使用此类围栏;
(三)离地面高度为0.9米的板式或网式栅栏,或者栏杆。
三、门及栅栏应以非易燃物料制成,且在运作或受到撞击时,应有足以防止出现过份摇晃的机械强度。
四、栏杆应至少有两根具有足够机械强度的横梁。
注:
(1)建议使用平开门或滑动门。如使用平开门,门最好向外开,并有缓冲装置,以阻止任何门扇超过其关闭位置。
(2)嵌入式围栏仅在能证明其不会带来任何危险时方可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最小距离
一、任何没有绝缘保护的带高压金属部件与下列者之间以毫米计的最小距离应为:
(一)与墙壁、天花板、地面、接地金属部件,或与连接其它相的金属部件的距离为d;
(二)与符合上条第二款(一)及(二)项规定的条件(水平投影测量)的门或围栏,以及与同一条第一款(二)项所指的防护装置的距离为d+100;
(三)与符合上条第二款(三)项规定的条件(水平投影测量)的栅栏及栏杆的距离为d+1000。d的数值载于下表中:
工作电压千伏 d毫米 工作电压千伏 d毫米
1 40 45 360
3 75 60 470
6 100 80 580
10 125 100 720
15 160 120 900
20 180 150 1200
30 260 220 2 000
二、上款的规定不适用于通过监察实体所接受的标准测试的器具。
第四十七条 信道
一、走廊、门及所有信道应有不小于2米的自由高度及有足够的尺寸,以容许设备通过及在没有突出部件或操作装置的位置上有自由空间。在操作装置的操作柄或操作板前,留有不小于1.2米宽的自由空间,或在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围栏前,留有不小于0.8米宽的自由空间。
二、应使用不小于0.8米宽且易于通行的阶梯连接各楼层,阶梯应放置在易于到达的处所。
三、可使用不小于0.8米宽的墙梯进入并非经常有操作进行的地下设施或楼层,而开口处应以栏杆作保护。
四、本规章未有规定者,应遵守《防火安全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防火措施
一、在设施及相关建筑物内,不得使用易燃物料,但根据《防火安全规章》的规定将易燃物料作适当保护或妥为安放,确保不会造成火灾或产生烟雾的危险除外。
二、本规章未有规定者,应遵守《防火安全规章》的规定。
注:
建议对任何贮存200公斤以上油的变压器或开关下的地面进行适当处理,以便当油外溢时,溢出的油能直接导入一个与外界相通的开口,或导入一个与具足够尺寸的储油坑相通的开口,而储油坑须配有封盖以确保火能自然熄灭。
第四十九条 具其它用途的建筑物
一、在具其它用途的建筑物内或在其8米范围内,可设立变压站、隔离分站或电力分站,但须采取能防止噪音散播、火灾蔓延及有害气体散发的适当措施。
二、如使用浸泡在液态电介质内且功率大于20千伏安的变压器时,该等变压器应装有过压安全阀。如变压器所在的电房通风条件不良,则该安全阀应连接至一个与外界相通的烟囱,或变压器应有能吸走故障发生时所产生的气体的装置。
三、浸泡在液态电介质内且功率不大于20千伏安的变压器,以及干式变压器,无须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
四、本规章未有规定者,应遵守《防火安全规章》的规定。
第二节 外部设施
第五十条 外部设施的围栏
如作为外部设施组成部分的任何装置被触动可构成危险,且与地面的距离小于6米时,则应在该等外部设施的周围装设一高度不矮于1.8米的围栏。在不借助特殊工具的情况下,围栏应无法翻越,且应设有可上锁的门。
第五十一条 防意外接触保护
一、如带高压且无绝缘保护的部件距离地面小于220厘米,而每千伏工作电压部件距离地面的高度须另加1厘米,则在外部设施的场地内,须装设最小高度为2.5米的格栅、网栏或栏杆加以保护。
二、在外部设施内,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条件,遵守最小距离d、d+100及d+1000。d的数值载于下表中:
工作电压千伏 d毫米 工作电压千伏 d毫米
10 180 80 750
15 220 100 900
20 260 120 1100
30 360 150 1450
45 470 220 2200
60 580 - -
第五十二条 与场地围栏的距离
在被外部设施场地的围栏围起的空间内,任何带压部件与该围栏的水平投影距离均不得小于150厘米,而每千伏工作电压距离须另加1.2厘米。
第五十三条 操作杆
在外部设施内,不得使用以操作杆操纵的高压器具。
第五十四条 电线杆上的变压站
一、在设于电线杆上的变压站中,高压的隔离器具、断电器具及保护器具均可安装在相关电线杆上,或安装在该电线杆前端的另一电线杆上。
二、仅允许使用可在地面操作,且可透过开关使相关器具保持在“接通”或“断开”位置的机械操纵器,以避免不适当的操作。
第五十五条 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在外部设施内,应根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注:
除灭火系统外,宜使用能阻止易燃液体外溢的门槛及间隔墙,避免火灾蔓延。
第五十六条 机械稳定性
为检查外部设施结构的机械稳定性,应以类推方式考虑架空线路所适用的规定。
第三节 受保护设施
第五十七条 受保护设施的保护层
一、受保护的内部或外部设施的保护层应一体相连,但用于通风的开口除外。
二、埋地设施的保护层不仅应一体相连,还应具有能承受可能来自内部及外部的压力的足够机械强度,并应绝对防潮及能抵御土壤的侵蚀。
第五十八条 安全间距
一、整体受保护的设施或由器具及相关保护层构成整体的各部分,如符合标准的绝缘强度测试,则可不遵守以上各条规定的安全间距。
二、在建造受保护设施的过程中,仅应使用与工作性质及设施情况相符合的质材,以免因外部因素的作用或使用而削弱原来的绝缘特性。
三、下表所载者为应考虑的绝缘测试电压:
标称电压(1)千伏 最高电压(2)千伏 冲击绝缘测试电压(3)千伏 工频绝缘测试电压(4)千伏
3 3.6 45 16
6 7.2 60 22
10 12 75 28
15 17.5 95 38
20 24 125 50
30 36 170 70
45 52 250 95
60 72.5 325 140
(1)相间电压的有效值;
(2)在正常经营条件下,可能在相间瞬时出现的最大电压的有效值;
(3)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的测试规格,绝缘体承受一个1/50完整冲击波时的峰值;
(4)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的测试规格,外壳绝缘体在一分钟内所承受的工频交流电压的有效值。
四、工频绝缘测试应视为个别测试;而冲击测试则应视为型式测试。
第五十九条 整体的组件
整体的各组件,如作单独考虑时,应符合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六十条 操作机构
在受保护的非埋地设施中,操纵机构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且绝不模糊,并至少在检测门打开后,应易于检查高压隔离器的触点分离。
第六十一条 埋地设施的变压器
一、用于埋地设施的变压器应是特别为此目的而制造的,其油箱应有足够的冷却面积,以保证变压器在所处条件下产生的热量能适当耗散。
二、如变压器直接埋于地下,则第五十七条的特定条件适用于变压器油箱。
第六十二条 带压机构的可触及性
如通向带高压机构所在处所的门或盖子,并无仅在内部将电压切断后方能把门或盖子打开的紧固栓,则应安装适用于该类设施的防意外接触保护装置。
注:
关于带压机构的可触及性,宜参考第三条(十)项、第十五条及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非工作人员可进入的地方
一、受保护设施可设在非工作人员可进入的地方,但通向高压电及低压电所在处所的门须上锁。
二、属本情况时,上条的规定可延伸适用于通向低压电路所在处所的门,但在内部已有防触及带高压部件的合适防护装置保护除外。
第六十四条 公众可进入的地方
如受保护设施设在公众通常可进入的地方,则不论就其保护层的机械强度,还是就防止异物进入的安全角度而言,均应为加固型,且应设有可上锁的门阻止进入相关操纵器所在处所。
第四节 农用设施
第六十五条 适用的规定
本规章的规定适用于农用设施,并允许对规定作出改动,但该等改动须不涉及关于意外接触及接地的规定,且须得到监察实体的预先许可。
注:
变压站即使设在农村地区,如与非农用电网相连接,亦不被视为农用设施。
第五节 高压测试设施
第六十六条 设立及运作的一般条件
一、在高压的测试设施及实验室内,应尽可能遵守本规章的规定。
二、如因工作性质而未能遵守本规章的规定,则应透过适当的指示或保护装置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对人身及财产安全构成危险。
注:
建议使用显眼的刻蚀物及警告装置,如发声及发光信号等。
第六十七条 进入
一、高压测试设施应与其它地方明显隔开,且只有获适当许可的人方可进入。
二、如在制造地点进行测试,则应在拟接受测试的机构周围装设围栏及采取措施,以防他人因疏忽而靠近。
第六节 蓄电池的安装地点
第六十八条 通风
如安装蓄电池组的地点不能排放气体,则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条件,并应遵守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照明器具
在上条所指的地点内,不应使用可因通风不足而令积聚的气体发生燃烧的照明器具;照明设施应为密封型,并应遵守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七十条 蓄电池组的安装
一、应使用合适的绝缘器使蓄电池组与其支架绝缘。如蓄电池组放置于敞口容器中,且电压超过50伏时,同样应使支架与地面绝缘。
二、蓄电池组应妥为安放,以免因疏忽而同时触及多个具有电压的机构。如蓄电池组的电压超过250伏,则在其周围应有一良好的绝缘层。
三、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电解质的腐蚀作用及气体的释放。
注:
建议地面应以抗电解质的质材铺设,且便于用大量的水清洗。
第七节 临时设施
第七十一条 设立及运作的一般条件
一、临时设施须遵守本规章的规定,但适用本规章的规定所需的开支导致无法遵守有关规章者除外。
二、如临时设施本身的安全性低于本规章所规定者,则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保障人身安全,如装设栏杆及设置带有显眼警告或指示的告示牌等。
第七十二条 防火保护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临时设施。
第七十三条 运作期限
临时设施的运作期限应严格根据需要尽量缩短,一旦停止使用或监察实体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应予立即拆除。
第四章 设施的经营及保存
第七十四条 定期检查
应定期检查设施,以确认其是否处于良好的经营条件。
注:
(1)建议进行以下几种检查:
i)测量设施整体及其最主要器具的绝缘电阻;
ii)检查变压器、开关及断路器内的油位及/或绝缘气体的压力;
iii)检查空气干燥器是否运作良好,是否有漏油及/或泄漏绝缘气体的情况,以及侦测是否有不正常的发热点;
iv)测量变压器油的酸性度及硬度;
v)检查变压器在最大负载期间的油温及负载;
vi)检查保护继电器及警报器是否运作良好;
vii)检查断路器及开关的触点,其存油及/或其真空或绝缘气体的情况,特别是因短路导致保护装置动作后的情况;
viii)根据第三十二条及其注文的规定,检查接地电路;
ix)检查所使用的操作装置(操作杆、绝缘平台、绝缘地毯及绝缘手套等)是否保存良好;
x)检查应急照明系统及蓄电池组的效能。
(2)另建议根据制造商的指引,给活动机构涂润滑油及进行操作。
第七十五条 设施的清洁、保存及维修
一、应经常清洁设施,特别是绝缘器及器具,以防止积聚灰尘及污垢。
二、清洁、保存及维修工作只能由合资格并熟悉该等工作的人员或在其指导下进行。应避免在带压情况下进行上述工作,并应尽可能事先断开所有极或相上的导体。
注:
应当特别注意的情况是,断开隔离器或开关并不一定能确保电压的消除,因连接尤可透过计量器具、复式及环状导体,或透过变压器的逆变作用、电感及电容等作用而继续存在。
第七十六条 设施内的作业
一、在设施内作业期间,如无必要,不应在其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与任何电导体、机器部件及没有保护的器具失去安全间距,也不应操弄如金属带及管子等可能导致与带压部件接触或与之不能保持安全间距的对象。进行维修、更改及扩充等作业除外,但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二、操作隔离器、开关或断路器,更换熔断器,以及操作机器及器具的日常作业,只能由专门负责有关工作的人员进行,且必要时应使用适当的安全装置。
三、操作带高压机构时,如操作员手握非绝缘柄操作,则应戴上绝缘手套;如操作员进行操作的地点可处于一个与附近的其它接地金属外壳不同的电位时,则应站在与相应的标称电压绝缘的平台或地毯上操作。如操作地点有连接保护接地的金属网或金属板,则视该地点具有与附近金属外壳相同的电位。
第七十七条 设施电压的消除
一、如不能完全保证需进行任何作业的设施部件已作隔离,则应在该地点或其附近进行接地及短路,并遵守必要的安全规定。
二、连接接地及短路时应使用的导体,其截面积不得小于接地用的接地导体的截面积,且绝不得小于10平方毫米。
三、仅在操作不会引起危险,或在操作员证实设施的运作部件已被隔离后,方可进行接地及短路的连接。
注:
(1)在作业期间,宜在已消除作业地点电压的隔离器或开关上,装设表示施工进行中的告示板或指示牌。
(2)为使操作员能证实作业地点不存在电压,应进行电压测试,以及将被隔离的管线的两端用记号作明显易见的标识。同时宜将标有进行切断及连接操作的顺序的管线分布总图张贴在配电中心及交予操作员,并宜将设施所处的条件告知操作员。
第七十八条 设施电压的恢复
一、在无电压状态下完成作业后,仅在工作人员获适当通知,以及完成器具及导体的必要连接,并将可传输电压到停止运作的设施部件的连接移除后,方可恢复电压。
二、可以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工作主管,但接听人员应将讯息内容重复一遍,以证明其明白相关的内容。
注:
不建议约定恢复电压的时间。
三、取消短路连接后,方可移除接地。
第七十九条 带压作业
一、基于运作的原因,不能消除电压或不能根据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作业地点进行接地及短路时,方可进行带压作业。
二、带压作业仅能由专责有关作业及了解其潜在危险的人员进行。
三、带高压作业仅在有明确规定的专责监察人员在场时方可进行。
四、拟使用的安全装置应定期测试,并应在使用前进行仔细检查。
五、如不能确定已断电的设施部件或已进行接地及短路的设施部件是否为将进行作业的部件时,该等作业应视为带压作业。
第八十条 急救指引
应在设施内张贴官方宣传广告,提供有关因电流造成人身意外时进行急救的指引。
注:
(1)建议负责设施经营的人员,应定期进行本条提及的指引中有关人工呼吸的练习。
(2)在有人员长期工作的设施内,建议应设有一个备有急救所需物品,包括一瓶封口完好的碳酸氢钠在内的便携式药箱。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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