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公务人员考绩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补充公务人员考绩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部法二字第0932370747号
发布日期:2004-7-28
执行日期:2004-7-28
生效日期:1900-1-1
为补充公务人员考绩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如下:一、县政府得授权各乡(镇、市)公所核定公务人员考绩(年终、另予考绩)案件;经授权之各乡(镇、市)公所所属托儿所、图书馆或清洁队,因系隶属各乡(镇、市)公所,其所属职员之考绩(年终、另予考绩)案件,仍应由各乡(镇、市)公所核定。
二、各乡(镇、市)公所考绩考列甲等之人数比例仍应由县政府统筹计算;各乡(镇、市)公所所属之托儿所、图书馆或清洁队之考绩考列甲等人数比例,应并各乡(镇、市)公所统筹计算。
三、各乡(镇、市)民代表会公务人员考绩案,仍应由县政府统筹办理。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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