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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公共车船管理处组织自治条例名称为高雄市公共汽车管理处组织自治条例并修正全文

修正高雄市公共车船管理处组织自治条例名称为高雄市公共汽车管理处组织自治条例并修正全文

修正「高雄市公共车船管理处组织自治条例」名称为「高雄市公共汽车管理处组织自治条例」并修正全文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35013号

发布日期:2004-7-26

执行日期:2004-7-2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35013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11条;并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称:高雄市公共车船管理处组织自治条例)

  第1条 本自治条例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制定之。

  第2条 高雄市公共汽车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置处长,承交通局局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处长,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下列各科、室、厂,分掌各有关事项:

  一、业务科:营运、票务、绩效计核等事项。

  二、机料科:车辆材料及油料之采购、仓储、供应等事项。

  三、总务科:研考、印信、文书、庶务、出纳及不属其它各科室事项。

  四、调度管理室:车辆人员之调度、管理、稽查、安全等事项。

  五、车辆修理厂:车辆修理、保养等事项。

  第4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科长、主任、厂长、技正、秘书、股长、站长、科员、稽查、管理师、技士、技佐、调度员、站务员、助理管理师、办事员、助理站务员、书记。

  第5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股长、科员、办事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股长、科员、助理员、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科员、助理员、书记,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自治条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本处设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

  二、副处长。

  三、主任秘书。

  四、科长。

  五、室主任。

  六、修理厂厂长。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处长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0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处拟定,报请交通局层报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处订定,报请交通局备查并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11条 本自治条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条例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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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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