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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技专校院及大学附设二技学校单独招生处理原则

修正技专校院及大学附设二技学校单独招生处理原则

修正「技专校院及大学附设二技学校单独招生处理原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技(二)字第0930062864号

发布日期:2004-7-23

执行日期:2004-7-2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教育部台技(二)字第0930062864号令修正发布全文8点;并自九十三学年度招生实施

一、教育部为保障学生权益、维护教育品质及招生秩序,并作为审核各校单独招生办法之依据,特订定本处理原则。

二、各校招生作业以联合办理为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报部同意后,得筹组招生委员会提报单独招生办法办理单独招生:

(一)属稀有类科无法联合办理者。

(二)于当学年度新设或改制,无法及时参加联合招生者。

(三)办理在职专班、进修学校者。

(四)经核可办理推荐甄选以外之其它方式甄试作业者。

(五)试办高中生申请入学者。

(六)经核可办理二次招生者。

(七)经核可以部分名额办理单独招生者。

(八)经评估不适合参与联合招生,并提出分析说明者。

三、依二(六)办理二次招生者,其招生作业应于开学前完成,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为使各校经联招作业能达成招生目标,各学制最后一个招生管道,其前一年度之整体报到率未达八成者得于当年度增列招生名额,由各该招生委员会统一汇总报部办理,其增加额度以补足八成之差额为限。

(二)各校当年度各学制最后一个招生管道其整体报到率未达原核定招生名额之七成者,得项目报部核可办理二次招生,其招生名额以补足原核定招生名额之七成为限。学校办理二次招生之学制,下年度总量管制审核后,该学制招生名额扣减五十名。

四、依二(七)办理单独招生者,其名额不得多于核定名额二分之一。

五、依二(七)及二(八)办理单独招生者,其作业时间应俟同类型联合招生作业完成之后(即放榜后)始得办理,并应于联合招生作业开始前报本部同意,违者不予受理。

六、各校办理单独招生所收取各项费用(包括报名费及简章等费用)应检附成本分析报部备查。

七、未依本处理原则办理之学校,将列为行政缺失,并于下学年度奖补助款及增调所系科班作业中予以处置。

八、二(六)及三之规定至九十三学年度招生作业办理完竣后停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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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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