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后备军人辅导组织设置办法
修正「后备军人辅导组织设置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制剀字第0940000147号
发布日期:2005-3-4
执行日期:2005-3-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四日国防部制剀字第0940000147号令修正发布第6、9、10条条文
第6条 各辅导中心,置主任、副主任、秘书各一人,督导员若干人。
各辅导组,置组长一人,辅导员若干人。
前二项人员,除秘书外,均为无给职。但办理后备军人辅导工作,得支领交通及住宿补助费、误餐费。
第一项之秘书,得支领专业人士顾问费、交通费、误餐费及住宿费。
有关顾问费用之数额及支用规定,由国防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实施之。
第9条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职务经历管制(以下简称经管)规定如下:
一、辅导中心主任、副主任:具辅导组组长、督导员或秘书二年以上资历。
二、辅导中心秘书:具辅导组组长二年或督导员一年以上资历。
三、辅导中心督导员:具辅导组组长一年以上资历。
四、辅导组组长:具辅导员一年以上资历。
五、辅导组辅导员:后备干部训练班结训学员。
当地区如无符合前项经管规定之人员时,得依权责个案检讨办理。
第10条 辅导组织各级干部,任期规定如下:
一、辅导中心主任、副主任:任期二年,绩效优异者,得连任一任。
二、辅导中心秘书:任期三年,绩效优异者,得连任一任。
三、辅导中心督导员:任期五年,绩效优异者,得连任一任。
四、辅导组组长及辅导员:不定任期。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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