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国立海洋生物博物馆典藏交换要点
订定「国立海洋生物博物馆典藏交换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4-7-19
执行日期:2004-7-1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国立海洋生物博物馆海企字第0930003271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
1.本馆为扩展馆际交流,特订定本管理要点。
2.交换标本之方式由各类别负责人先行与交换单位事先协议并拟定交换同意书草案含双方拟交换标本之清单送交本馆标本管理委员审查经馆长核准后,始可交换。
3.标本交换应根据互惠的原则进行,双方拟交换之标本应约略等值(市价或搜藏研究价值),并由申请人先行估算市价或详列搜藏研究价值,若有特殊情形者请于交换同意书草案中注明。
4.交换案经馆长核准后,始可进行。交换出馆的标本由标本室人员依核定之交换标本清单送交。交换入馆的标本由馆方承办人协助取得,再交由标本室人员办理入馆登录。
5.交换同意书中之双方标本完成交换时,交换案即结束。标本室人员应尽速将交换入馆的标本办理入馆登录,交换出馆的标本办理异动登记或注销登记,并汇整相关文件资料一式两份,由标本室人员和申请人存查。
6.本管理要点经典藏管理委员会通过,报请馆长同意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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