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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岸巡防机关核发工作奖励金支给要点

修正海岸巡防机关核发工作奖励金支给要点

修正「海岸巡防机关核发工作奖励金支给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署人考字第0940002807号

发布日期:2005-3-4

执行日期:2005-3-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人考字第0940002807号函修正发布

第6点条文

一、目的:

为激励海岸巡防机关人员士气、提升工作绩效,有效推动海岸巡防工作,维护海域及海岸秩序,确保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定,特订定本要点。

二、核发对象:

海岸巡防机关办理或执行海岸巡防工作,着有绩效或有功之团体。

三、经费来源:

本要点各项奖励金所需经费,除依第六点规定核发之奖金,由各主管机关编列年度预算外,由海岸巡防署编列年度预算支应。

四、核发项目及金额:

如附海岸巡防机关核发工作奖励金项目及金额一览表。

五、本奖励金核发作业规定如下:

(一)附表所定各类奖励金核发项目,由海岸巡防署订定细部支给要点核实发给。

(二)核发工作奖励金作业,由各海岸巡防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会同人事、会计单位依规定从严审查,于签奉机关首长核准后核实发给。

(三)同一案件有其它奖金申领规定,不得重复核发工作奖励金,其有查报不实经发现者,一律从严议处,并追缴重复领取之奖励金。

(四)有关核发权责及期程,依海岸巡防机关办理案件奖金分配要点办理。

(五)本奖励金之核发,应在年度预算经费内支应;经费有限或不足时,得予酌减或不发给。

六、下列案件,由查获或移送之海岸巡防机关报请主管机关核发奖金:

(一)查缉毒品案件,报请内政部警政署核发。

(二)查缉违规烟酒案件,报经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向财政部申请核发。

(三)民众检举违反入出国及移民法案件、枪炮弹药刀械案件及由警察机关协同查缉之枪炮弹药刀械案件,报请内政部警政署核发。

(四)现场直接参与处理或稽查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案件,报请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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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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