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政府办理农药田间试验作业要点
修正「政府办理农药田间试验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防检三字第0931484341号
发布日期:2004-7-14
执行日期:2004-7-1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动植物防疫检疫局 防检三字第0931484341号公告 修正发 布全文5点;并自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一、为办理农药管理法第十一条之二规定之农药新增使用方法及其范围之田间试验(以下简称农药田间试验),特订定本要点。
二、各级主管机关为解决缺乏农药防治之病虫草害问题,得编列预算办理农药田间试验,筛选适用农药,以推广使用。
三、各级主管机关每年应邀集有关单位研商次年度须进行之农药田间试验种类,并依农药委托田间试验准则规定办理。
四、农药田间试验所筛选之农药种类,应以经核准登记届满八年之农药或生物制剂为限。但经核准登记未满八年之农药,如可有效降低农药使用风险及保护环境,经中央主管机关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农药田间试验完成后,经审定通过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新增农药之使用方法及其范围。
前项公告之农药,已核准登记该农药之业者,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新增该农药之使用方法及其范围。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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