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地下水凿井技工考验作业要点
订定「地下水凿井技工考验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授水字第09320212860号
发布日期:2004-7-12
执行日期:2004-7-1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经济部经授水字第0932021286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办理地下水凿井技工考验,特订定本要点,并由本部水利署(以下简称水利署)或委托之机关(构)办理之。
二、本要点所称之地下水凿井技工,指地下水凿井业雇用从事地下水之水井钻凿、维护及封填工程之技术工人。
三、为办理地下水凿井技工考验相关事宜,得设考验委员会。
四、地下水凿井技工考验日期及简章,由水利署或委托办理之机关(构)公告之。
五、凡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五岁,具有国民中学以上毕业资格或具有二年以上凿井经验由合格凿井业者出具证明者,均得参加凿井技工考验。
六、地下水凿井技工考验分为学科测验及术科测验,学科测验成绩以三十分为满分,术科测验成绩以七十分为满分,学、术科成绩合并计算,其总成绩满六十分为合格。但学科测验分数为零分者,其术科测验成绩虽达六十分仍为不合格。
考验总成绩之计算,取至小数点后二位数,小数点后第三位数采四舍五入法进入第二位。
七、地下水凿井技工考验合格者,经水利署公布名单后,由本部发给合格证书。
八、地下水凿井技工考验合格证书有下列情事者,得检具相关文件向水利署申请补换发:
(一)合格证书遗失者,应切结声明遗失事实,检附国民身分证影本一份、照片一张。
(二)合格证书毁损或破损者,检附原合格证书、国民身分证影本一份、照片一张。
(三)如因更改姓名者,应检附户口誊本、原合格证书、国民身分证影本一份、照片一张。
九、地下水凿井技工考验应缴报名费及术科考验费;其标准由考验委员会审查,本部核定之。本要点之证书核给、补发或换发收费标准,由本部依规费法规定订定之。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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