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试办金门马祖与大陆地区通航人员入出境作业规定
修正「试办金门马祖与大陆地区通航人员入出境作业规定」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境行楚字第09320132420号
发布日期:2004-7-8
执行日期:2004-7-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境行楚字第09320132420号令修正发布第3点条文
三、台湾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境管局、各服务处或服务站申请由金门、马祖入出大陆地区许可,于护照加盖章戳:
(一)经经济部许可在大陆地区投资之事业,其负责人与所聘雇员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
(二)在大陆地区投资之事业,其负责人与所聘雇员工之子女,或为外商在大陆地区所聘雇台籍员工之子女,于金门、马祖就学者,及其直系血亲。
(三)与在金门、马祖设有户籍六个月以上人民同行之配偶、直系亲属、二亲等旁系血亲及其配偶。
(四)在大陆地区福建出生或籍贯为大陆地区福建之荣民。
(五)与前款人民同行之配偶或直系血亲。
(六)与在大陆地区福建设有户籍大陆配偶同行之台湾地区配偶或子女。
(七)在大陆地区福建设有户籍之大陆配偶,于九十年一月一日以后,取得台湾地区人民身分者,及其同行之台湾地区配偶或子女。
依前项申请者,应备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有效期限内之护照,且护照效期不得少于申请许可加盖章戳之效期
(护照影本黏贴申请书上)。
(三)相关证明文件:
1.依前项第一款申请者:
(1)负责人:经济部许可在大陆地区投资事业之已实行投资证明文件。
(2)聘雇员工:A.经济部许可其雇主在大陆地区投资事业之已实行投资证明文件。B.经济部许可赴大陆地区投资事业之聘雇证明。C.前二目人员之配偶、直系血亲:前述证明文件影本或有效盖有多次许可章戳之护照影本(同时申请者免附),及亲属关系证明。
2.依前项第二款申请者:在金门、马祖就学之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父母在大陆地区投资之证明或受聘雇证明。
3.依前项第三款申请者:其配偶、直系亲属、二亲等旁系血亲及其配偶之亲属关系证明(如身分证或户口簿)及其有效多次入出境证影本。
4.依前项第四款申请者: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所核发之荣民证及籍贯或出生地为大陆地区福建之证明。
5.依前项第五款申请者:亲属关系证明(如身分证或户口簿)及其有效盖有许可章戳之护照影本。
6.依前项第六款或第七款申请者:大陆地区配偶在福建设有户籍文件(如居民身分证影本)、亲属关系证明(如身分证或户口簿),及其有效入出境许可证影本或载明出生地福建之九十年一月一日初发身分证。
(四)证件费用:在金门、马祖或澎湖设有户籍六个月以上者免费。第三点人员多次有效许可新台币八百元;单次有效许可新台币四百元。
第二点及第三点台湾地区人民,系年满十八岁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届满四十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男子,应另检附下列文件之一,未附者按役男规定办理。
(一)退伍令、转役证明书、因病停役令或补充兵证明书。
(二)免役证明书或丁等体位证明书。
(三)禁役证明书。
(四)国民兵身分证明书、代训国民兵证明书或丙等体位证明书。
(五)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定或乡(镇、市、区)公所证明为免服兵役之公文。
(六)替代役退役证明书。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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