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海外台北学校与国内学校校际合作交流实施要点
订定「海外台北学校与国内学校校际合作交流实施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侨字第0930089101号
发布日期:2004-7-6
执行日期:2004-7-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六日教育部台侨字第093008910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鼓励海外台北学校(以下简称海外台校)与国内大学校院建立协辅关系及与中等以下学校进行校际合作交流,特订定本要点。
二、目标:
(一)配合教育改革,推动海外台校与国内学校合作交流,促进双方教育发展与经验分享。
(二)建立国内大学校院协辅海外台校制度,协助推动教学、课程及教材革新发展。
(三)鼓励海外台校与国内学校校际合作交流,提升海外台校师资素质与行政人员知能。
三、原则:
(一)海外台校与国内学校应本相互尊重、互惠原则办理。
(二)双方校际合作交流应作整体性与中、长程规划。
(三)双方办理校际活动应配合政府侨教政策,推展国际交流。
四、方式:
(一)大学校院协辅合作方式:鼓励国内公私立大学校院协辅海外台校,协助海外台校提升师资与学校人员专业知能;配合国内教育改革,推动教学、课程及教材革新研发、校园规划;协助建立远距教学与网际网络,推动海外侨教与华语文教学等双方议定事项。
(二)校际合作交流方式:鼓励海外台校与国内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进行教育合作、短期教师交流、师生互访、教学观摩、体育、民俗、文化艺术交流等双方议定事项,加强教学与海外经验分享,拓展国际视野。
五、经费:
(一)海外台校与国内学校依本要点规定办理校际合作交流活动,双方应编列相关经费支应,并得依「教育部补助办理侨民教育活动实施要点」及相关规定向本部申请部分补助。
(二)各项补助经费之请拨、支用、核销及结报,应依会计相关规定办理。
六、作业程序:
(一)海外台校与国内学校办理校际合作应由双方拟定计画书,内容包含:计画名称、学校资料、办理时程、合作内容、经费需求与来源、预期成效等。
(二)前项计画书,应由海外台校陈报本部备查后,始得申请经费补助。
七、学校规划短期教师交流及师生互访,应有周全配套措施,维护学生受教权益,并依人事相关规定办理。
八、海外台校与国内学校双方应每年定期评估校际合作交流活动办理情形与成效,作为续约之依据。
九、海外台校与国内学校办理校际合作活动绩优者,本部应予奖励。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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