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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北市政府卫生局所属各区卫生所各类人员职缺外补公开甄选作业规范

修正台北市政府卫生局所属各区卫生所各类人员职缺外补公开甄选作业规范

修正「台北市政府卫生局所属各区卫生所各类人员职缺外补公开甄选作业规范」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北市卫人字第09334625200号

发布日期:2004-7-5

执行日期:2004-7-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台北市政府北市卫人字第093346252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7点;并自即日起实施

一、台北市政府卫生局(以下简称本局)为使所属各区卫生所(以下简称各所)于办理职缺外补公开甄选作业一致,达公开、公平、公正目的,并广征人才,特订定本作业规范。

二、本作业规范适用对象除考试分发、依法得免经甄审及组织法规中机要人员外定有职称及依法律任用之人员。

三、各机关各类人员遴用之资格,除应依「公务人员升迁法」、「医事人员人事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办理外,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护理人员:须从事公共卫生护理工作一年或临床护理二年以上经验。

(二)卫生稽查员:除经铨叙审定「卫生环保行政」职系有案者外,若其他职系调任人员,须符合「现职公务人员调任办法」规定。

(三)其它各类人员:依其相关任用法规规定办理。

四、上开各类人员出缺之甄补作业,至少公告于台北市政府人事处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网站,公告时间至少七日(如遇截止日为例假日时,自动顺延至次一上班日),并以电子邮件转知本局及各区卫生所。

公告截止后,如有符合资格者,应依程序规定办理甄选事宜,如无适任人员时,始得再次上网公告。

五、本甄选之评分,各机关得依拟任职务所需知能,就考试、学历、职务历练、训练、进修、年资、考绩(成)、奖惩及发展潜能等项目,订定评分标准表。

因业务需要,得采笔试及口试二项占总成绩各百分之五十分方式办理,并得增列实地考试等方式。

报名参加甄选人数逾十人时,得于第一阶段成绩择优录取参加第二阶段考试,参加第二阶段考试人员为每一职缺数之五倍。但参加第一阶段考试人数未达录取职缺数五倍时,得由甄选机关降低参考第二阶段考试人员之倍数。

六、为简化公开甄选作业程序,实时因应机关用人之需,各所于办理职缺公开甄选时,得依「公务人员升迁法施行细则」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于正取名额外,增列候补名额,其名额不得逾职缺数,候用期间为三个月。

七、测验应注意事项:

(一)笔试试题由主办单位择人命题或聘请专家学者命题,经所长核可后,由主办单位会同人事(政风)人员制卷、弥封及拍照存证。

(二)笔试结束后答案卷应即弥封拍照。

(三)计算机测试时,应于测验结束时当场打印并请应试人员签名后弥封。

(四)口试委员评审成绩应当场评定,不得于离开试场事后补填或更正。

(五)测验结束后应于七日内将考试成绩批改完毕并签奉核可,将录取名单公告于各机关网站上。

(六)各所参与试务人员及口试委员不得徇私舞弊、遗漏舛误或泄漏秘密;其涉及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之甄选案,应行回避。如有违失,视情节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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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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