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农药检查取缔作业规范
订定「农药检查取缔作业规范」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防检三字第0931484347号
发布日期:2004-7-5
执行日期:2004-7-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五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动植物防疫检疫局 防检三字第0931484347号公告 订定发布 全文9点;并自即日起实施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以下简称防检局)为落实执行农药检查工作,避免农药违规情事之发生,以维护农业生产安全及生态环境,特订定本规范。
二、检查小组成员及任务分工:
(一)防检局
1.督导农药检查工作。
2.协助提供有关农药违规案件之处理意见及法令依据。
(二)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药物毒物试验所(以下简称药毒所)
1.协助提供有关农药专业技术信息。
2.协助农药违规案件之采样工作。
3.办理农药之检验或鉴定。
(三)各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以下简称各县市政府)
1.执行农药检查工作。
2.查获涉嫌之伪劣农药封存、送验及违规案件之后续处理。
3.执行农药检查之相关协调联系工作。
三、检查小组组成:
(一)农药平时检查小组:由各县市政府自行组成,并得邀集检调、警察及政风单位参与。
(二)农药联合检查小组:由下列方式组成,并得邀集检调、警察及政风单位参与。
1.各县市政府会同其它县市政府组成(分组表如附件一)。
2.各县市政府、药毒所及防检局组成。
四、检查方式:
(一)定期农药检查:依防检局所订之年度计画办理。
(二)不定期农药检查:依实际需要或检举信息办理。
五、检查对象:
农药制造业及贩卖业者。
六、检查事项:
依农药检查办法第四条所规定事项办理检查(农药检查表格如附件二)。
七、执行检查时应注意事项:
(一)执行检查任务应携带农药检查人员证、相关法规条文、农药检查表、封存清册、封条、职章、照相机、胶水及透明胶带。
(二)执行检查时,应出示农药检查人员证,并应有受检场所负责人或相关人员陪同检查。
(三)农药需经送样检验或鉴定者,应抽取同批号样品二份,会同受检场所之陪同人员签封,并由检查人员编列密码;其中一份由县市政府留存,另一份应于十日内转送药毒所检验或鉴定。
(四)检查结果有违反规定时,应拍照存证。
(五)检查工作结束时,应请受检场所之陪同人员于农药检查表上签名或盖章,检查人员及会同检查人员亦应一并签名或盖章。
(六)农药检查结果,如发现有违反其它法令规定者,应通知各该管机关处理。
(七)农药检查表应于次月十日前送防检局备查。
八、查获涉嫌之伪劣农药时应注意事项:
(一)涉嫌之伪劣农药须经抽样鉴定者,应先予封存,由厂商切结保管(如附件三)。
(二)执行封存时,应拍照存证,并清点数量,制作封存清册(如附件三),并请受检场所之陪同人员确定后签名或盖章,封存人员及会同检查人员亦应一并签名或盖章。
(三)封存农药之样品应于五日内送药毒所,并请该所优先检验或鉴定,样品经检验或鉴定结果合格者,各县市政府应即通知农药业者得予启封。
九、农药违规案件之应续处理:
(一)针对农药违规案件应制作谈话记录,内容应包括违规事实之认定、农药来源、流向及数量等,如农药来源或流向系源自其它县市者,应请其它县市政府配合处理。
(二)农药规案件作成行政处分时,应确认其行政处分对象、违规事实与理由、罚锾金额及法令依据。
(三)农药违规案件函送司法机关侦办时,函送内容请载明下列事项:
1.犯罪嫌疑人年籍资料。
2.本案关系人如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
3.涉嫌犯罪之事实,依人、时、地、事、物之记载原则,记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之内容。
4.告发原因或查获经过。
5.证据如谈话纪录、鉴定报告书、扣案物、查获物及其它可资为证明犯罪之证物。
6.违规法条。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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