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北市山猪窟垃圾卫生掩埋场延用期间回馈补助要点
订定「台北市山猪窟垃圾卫生掩埋场延用期间回馈补助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环四字第09305887400号
发布日期:2004-7-1
执行日期:2004-7-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台北市政府府环四字第093058874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本要点经台北市政府核定发布实施
一、为台北市政府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山猪窟垃圾卫生掩埋场(以下简称掩埋场)延长使用期间(以下简称廷用期间)回馈当地里及相邻里市民,特订定本要点。
前项有关延用期间回馈事项本要点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法规之规定。
二、延用期间指掩埋场自民国九十四年起至封闭之日止。
延用期间本局每年应拨付新台币一仟伍百万元整回馈金予「山猪窟垃圾掩场回馈经费管理委员会」统筹办理掩埋场回馈计画。
前项回馈金之分配、预算编列、执行及核销等全部作业比照「台北市新闻垃圾卫生掩埋场回馈地方自治条例」规定办理。但使用于资本门建设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掩埋场延用期间,本局应编列经费补助掩埋场当地里、相邻里家户、学校(以下简称受补助对象)电费,其补助额度在当地里为每户每年新台币一仟九佰二拾七元,相邻里为每户每年新台币一仟零伍拾六元。
前项受补助对象以设有门牌号码及缴费电表并于每年四月底前设有户籍且有居住事实者为限,五月份以后迁出迁入者不予追缴或补发,且每一门牌号码以补助一份为限。但同一门牌号码有一户雨上且每户均个别设有缴费电表,或同一门牌号码有一栋以上建筑物时,经查证属实者,不在此限。
补助电费以直接入受补助对象之金融帐户方式办理,无金融帐户者得另行向本局申请发放现金支票。
受补助对象应依本局通知,主动提送补助电费申请表、电费收据影本与户口簿影本,及提供金融机构帐户帐号,并由本局于每年七月底前一次发放完毕。
四、九十三年度受补助对象电费补助比照前点规定办理。
五、本要点所定申请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六、本要点经台北市政府核定发布实施。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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