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鹿城区律师>>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制定台南市浅海牡蛎养殖管理自治条例

制定台南市浅海牡蛎养殖管理自治条例

制定「台南市浅海牡蛎养殖管理自治条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680-0号

发布日期:2004-7-1

执行日期:2004-7-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台南市政府  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680-0号令  制定公布  全文18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浅海牡蛎养殖管理,特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条第七款第一目规定制定本自治条例。

本自治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法令之规定。

第2条 本自治条例之主管机关为本府,管理单位为本府建设局。

本府为查报及取缔违规从事浅海牡蛎养殖者,得成立浅海牡蛎养殖管理稽查小组。

第3条 本自治条例所称浅海牡蛎养殖,系指于专用或区划渔业权水域取得入渔权,而从事牡蛎养殖者。

第4条 经营浅海牡蛎养殖申请时,应检附下列书件向本府申请许可,并取得浅海牡蛎养殖登记许可证及许可标志后始得为之:

一、申请书(含姓名、身分证统一号码、住址、联络电话、养殖棚数、出入港口、养殖地点、蚵棚浮具堆置处与回收放置处及作业渔船(筏)统一编号。)。

二、入渔权许可证明文件影本。

三、申请人身分证影本。

四、作业渔船(筏)渔业执照影本。

浅海牡蛎养殖登记许可证及许可标志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如需继续经营,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内依前项规定申请展延。

第5条 本府得向经营浅海牡蛎养殖之渔业人收取规费,其收费标准另定之。

第6条 经营浅海牡蛎养殖不得有妨碍航道交通、水文资源利用及阻碍洄游鱼类路径等其它违规行为。

第7条 从事养殖之蚵棚或浮具,应明显标示养殖登记许可标志。

养殖登记许可标志遗失或损毁时,应申请补发或换发;嗣后发现已报失之标志,应即缴销。

第8条 养殖渔业人于浅海养殖牡蛎采收完成时,应将所有养殖蚵棚、浮具及废弃物,全数携回置于申请之指定地点。

第9条 养殖渔业人变更时,应于十五日内依第四条规定重新申请发证;养殖渔业登记事项变更时,应于变更事实发生后七日内检具有关证件,办理变更登记。

第10条 本府得派员检查浅海牡蛎经营情形及养殖渔业人申报资料,必要时,并得会同有关机关(单位)检查之,养殖人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第11条 从事浅海牡蛎养殖未标示许可标志者,得令其限期清除养殖物、蚵棚及浮具。逾期未清除者,视为废弃物。

前项废弃物,本府得代清除之,其清除费用由养殖渔业人支付。

第12条 养殖期间养殖棚架遗失或停养时,渔业人应报本府备查。

未报备查者,视为未登记或任意弃置。

第13条 养殖渔业人终止经营时,应于终止经营三十日内申请停业登记,并缴回原领浅海牡蛎养殖登记许可证及标志。

第14条 违反第四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第15条 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并按次连续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

第16条 违反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者,每棚处新台币一千元罚锾。

第17条 违反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

第18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联系我们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