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农业再生资源再生利用绩效优良奖励要点
订定「农业再生资源再生利用绩效优良奖励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农牧字第0930040582号
发布日期:2004-6-30
执行日期:2004-6-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牧字第093004058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点一、为奖励事业废弃物清理、资源减量回收再利用及农业再生资源再生利用,督促业者注意环境卫生,做好污染防治及再生产品品质管制,提升营运管理绩效,并促进业者再生产品销售推广使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奖励范围以下列对象为限:
(一)农业事业机构绩效卓著,经参加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以下简称环保署)「事业废弃物清理及资源减量回收再利用绩效优良奖」或「再生资源再生利用绩效优良奖」获得特优或优等奖者。
(二)禽畜粪堆肥场参加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会)「畜牧资源回收再利用评鉴奖励」获得优等或甲等奖者。
三、本要点每年并同环保署再生资源再生利用绩效优良奖励评审作业及农委会畜牧资源回收再利用评鉴奖励作业办理奖励。
四、本要点奖励方式如下:
(一)获得环保署评鉴奖励特优或优等奖者,公开表扬颁发奖金,特优奖新台币五万元,优等奖新台币三万元。
(二)获得农委会评鉴奖励优等或甲等者,公开表扬颁发奖金,优等奖新台币三万元,甲等奖新台币一万元。
(三)于同一年度内同时获得环保署及农委会奖励者,其奖励金仅能于二者间择优办理。
(四)获得环保署奖励特优或优等奖者,其再生产品由农委会函请各附属单位及农业推广等单位推荐优先采购,并协助办理促销活动。
(五)获得农委会奖励优等或甲等奖者,由农委会上网公布,并透过辅导体系及新闻媒体广告,协助推荐农友使用。
(六)辖内堆肥场或农业再生利用机构获得环保署奖励特优或优等奖者,其辅导单位、县市政府主办单位,得由农委会函请叙奖鼓励。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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