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酒类卫生标准
订定「酒类卫生标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财库字第09303509760号
发布日期:2004-6-29
执行日期:2004-6-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台财库字第09303509760号令、行政院卫生署卫署食字第0930408199号令会衔订定发布全文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烟酒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酒类中甲醇及铅之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葡萄酒每公升(纯乙醇计)含量三千毫克以下。
二、其它酒类每公升(纯乙醇计)含量一千毫克以下。
第3条 酒类每公升中铅之含量标准为○.三毫克以下。
第4条 酒类中二氧化硫残留容许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水果为原料之酒类,每公斤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二五公克以下。
二、啤酒类及以谷类为原料之酒类,每公斤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三公克以下。
第5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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