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古筝学会章程
澳门古筝学会章程
发文单位:澳门
发布日期:2005-3-3
执行日期:2005-3-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名称及会址
第二章 宗旨及目的
第三章 性质
第四章 会员、权利及义务
第五章 组织
第六章 经费
第七章 会徽
澳门古筝学会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三月三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22/2005。
澳门古筝学会章程
第一章 名称及会址
(一)定名:
(中)澳门古筝学会。
(葡)Associacao GuZheng de Macao。
(英)Macau GuZheng Association。
(二)会址:雅廉访马路59号越秀花园4楼G座。
第二章 宗旨及目的
(一)宗旨:
宏扬中华文化传统艺术,培养音乐艺术人材。
(二)目的:
a.发扬中华文化艺术,提高市民文化素质和修养,为澳门培养艺术人材。
b.推广及研究中国民族乐器,提高市民音乐艺术水平。
c.联系本澳及国际的艺术人士,通过举办中国民族乐器的交流活动,让他们认识中华文化艺术。
第三章 性质
性质:本会为非牟利团体。
第四章 会员、权利及义务
(一)会员分类:
名誉会长:对本会有贡献之人士,由理事会提名,经议决而聘任。
普通会员:对音乐艺术有一定认识,经考核符合条件者。
(二)权利:
a.有选举权及被选权。
b.参加会员大会,参与讨论及投票。
(三)义务:
a.参与本会活动。
b.查询本会会务活动。
(四)会员之言行若有损本会声誉者,经理事会议决得开除会籍。
第五章 组织
(一)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本会发展方针、路向。凡法律或章程并未规定属社团其它机关职责范围之事宜,大会均有权限作出决议。由会员大会选出理事会及监事会,任期三年,可连任。正常情况下,由会员选出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及秘书一人主持大会,任期三年,可连任。每年最少召开一次普通会议,超过五分之一会员的建议或正当目的的前提下,也得召开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召集方式:以书面、书信及签收方式提前八天通知会员,召集书内将列明会议的日期,地点以及议程。决议取决于出席会员的绝对多数票。但修改章程之决议,须出席会员四分之三的赞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长法人存续期,资产负债表之通过,社团之消灭,以及社团针对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时所作出之事实而向该等成员提起诉讼时所需之许可,必属大会之权限之决议,须获全体四分之三之赞同票。为推动会务发展,理事会可聘请有关人士为顾问。
(二)理事会:
设理事长(会长)一人,副理事长(副会长)二人,秘书一人,财政一人,委员四人,人数需为单数,负责执行本会决议,处理会务及组织本会活动,提交年度管理报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载之其它义务,任期三年,可连任。
(三)监事会:
设监事长一人,委员二人,监督法人行政管理机关之运作、查核法人之财产;监察活动编制年度报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载之其它义务,负责查核本会账目,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六章 经费
本会经费由各名誉会长、会长、顾问及对本会热心人士捐助。
第七章 会徽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袁嘉慧 Iun Ka Wai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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