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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库字第号卫署食字第号

台财库字第号卫署食字第号

台财库字第09303509760号、卫署食字第0930408199号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财库字第09303509760号

发布日期:2004-6-29

执行日期:2004-6-29

生效日期:1900-1-1

台财库字第09303509760号、卫署食字第0930408199号 颁布日期:20040629 实施日期:20040629 颁布单位:台湾当局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台财库字第09303509760号令、行政院卫生署卫署食字第0930408199号令会衔订定发布全文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烟酒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酒类中甲醇及铅之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葡萄酒每公升(纯乙醇计)含量3000毫克以下。

二、其它酒类每公升(纯乙醇计)含量1000毫克以下。

第3条 酒类每公升中铅之含量标准为0.3毫克以下。

第4条 酒类中二氧化硫残留容许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水果为原料之酒类,每公斤中二氧化硫残留量0.25公克以下。

二、啤酒类及以谷类为原料之酒类,每公斤中二氧化硫残留量0.03公克以下。

第5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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