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植物可食性根重金属限量标准
订定「植物可食性根重金属限量标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卫署食字第0930408274号
发布日期:2004-6-29
执行日期:2004-6-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院 卫生署 卫署食字第0930408274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重金属限量:
项 目限 量 (湿重)铅 0.3ppm
第3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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