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辐射工作人员认定基准
订定「辐射工作人员认定基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会辐字第0930020987号
发布日期:2004-6-28
执行日期:2004-7-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会辐字第0930020987号令订定发布全文3点;并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一、游离辐射防护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六款规定所称「经常从事辐射作业,并认知会接受曝露之人员」,指从事游离辐射作业之人员,其所受曝露经评估有超过游离辐射防护安全标准第十一条第一项所定剂量限度之虞者。
二、第一点评估,应由经主管机关认可之从事辐射防护侦测业务者或专职辐射防护人员为之,并以书面载明评估结果,经受评估人员与设施经营者或雇主签署后,由设施经营者或雇主保存备查,保存期限至受评估人员离职之日止。自雇者,亦同。
三、第一点评估,亦得以放射性物质或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之辐射安全测试报告推估。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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