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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更正登记法令补充规定

修正更正登记法令补充规定

修正「更正登记法令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内授中办地字第09307245481号

发布日期:2004-6-28

执行日期:2004-6-2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内政部内授中办地字第09307245481号令修正发布第1、2点条文;增订第12点条文;并自即日起生效

一、因登记错误或遗漏而有案可稽者,登记机关得径为办理更正登记,登记完毕后应通知全体利害关系人。

二、登记名义人之姓名、住址、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出生年月日等,已经户政主管机关办妥更正且有足资证明文件者,登记机关得于该登记名义人申办登记时,径为办理更正登记。

十二、部分继承人,就被继承人之土地,申请为公同共有之登记或因强制执行,由债权人代为申办继承登记后,该继承人中如确有合法拋弃继承权者,得由利害关系人办理登记名义人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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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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