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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龙之友俱乐部章程

澳门龙之友俱乐部章程

澳门龙之友俱乐部章程

发文单位:澳门

发布日期:2005-3-3

执行日期:2005-3-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会名、会址和宗旨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C.A.D.M.的领导机关

  第四章 违犯纪律

  第五章 本会基金

  第六章 过渡期之规条

  澳门龙之友俱乐部

  Clube de Amigos do Drag?o de Macau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名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三月三日起,存放于本署之“二零零五年社团及财团储存文件档案”第1/2005/ASS档案组第5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澳门龙之友俱乐部

  第一章 会名、会址和宗旨

  第一条 澳门龙之友俱乐部,葡文名称“Clube de Amigos do Dragao de Macau”,英文名称“Dragon Friends Club of Macao”,其会址设于凼仔孙逸仙博士大马路544号大中华广场绿湖居3楼C.葡文简称为C.A.D.M.。

  第二条 C.A.D.M.的宗旨:

  1)致力促进及推广澳门之水上和陆上各项体育活动。

  2)维护各会员之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凡本澳之合法居民,乃有兴趣推广体育活动之人士。

  独一条 所有会员须经由理事会之批核。

  第四条 会员之义务:

  1)按指定的期限内缴交会费。

  2)遵守与督促他人遵守C.A.D.M.之章程及其它有关之现行规章。

  第五条 会员之权利:

  1)具会员证。

  2)参加C.A.D.M.组织之各项活动和享有会员应有的福利。

  3)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4)提出更改组织章程规例的提议。

  第六条 会员资格和权利的终止:

  1)会员若欠缴交会费两年以上,其会员资格自动被终止。

  2)因违反公共权利而被判罪之会员,经会员大会决议,得废止其所担任之职务及取消其会籍。

  第三章 C.A.D.M.的领导机关

  第七条 C.A.D.M.透过以下领导机关进行工作:

  1)会员大会。

  2)理事会。

  3)监事会。

  第一段 所有领导机关之成员任期为两年。

  第二段 任何候选人不能同时被挑选担任领导机关内两项或以上的职务。

  会员大会

  第八条 会员大会是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会员大会常规性在每年一月召开会议,以审议及通过有关每年度报告和财政帐目。

  1)召开会员大会,必须在会议前八天,以邮寄挂号通知会员,通告内,须列明会议之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

  第十条 会员大会举行时,如出席者不足半数,须将会议押后半小时举行,届时无论出席会员人数多少,大会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进行决议。

  第十一条 召开特别会议:

  1)C.A.D.M.任何领导机关之书面要求;

  2)因会员大会主席,理事会或监事会大多数成员离职;

  3)有三分二或以上之会员,具召开会议之明确目的之书面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各一名组成,均在会员大会全体会议内选出。

  第十三条 当既定的会议时间开始了半小时后,而主席仍未到场,则由副主席代替,若副主席或秘书同时缺席,则由会议主席指派人选担任这项职责,无碍其在会议中享有赋予之权利。

  第十四条 主席团主席负责主持会员大会的工作。

  第十五条 赋予会员大会:

  1)讨论及投票通过C.A.D.M.组织章程,章程的修订及向其提议的规例;

  2)选举及解散C.A.D.M.的领导机关;

  3)审议领导机关的行为,通过或否决理事会的报告,结算表和帐目;

  4)订定会费。

  理事会

  第十六条 C.A.D.M.理事会由九个成员组成:主席,副主席,秘书,副秘书,财政和四名委员,均在会员大会全体会议内选出。

  独一条 在主席未能视事时,由副主席代替。

  第十七条 理事会常规性每月召开会议一次,若主席认为有需要或被要求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独一条 理事会的议决取决于大多数票,票数相同时由主席投决定性一票,所有议决记录在会议录内。

  第十八条 当C.A.D.M.其它领导机关的成员持有可接受的理由时,可参加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赋予理事会:

  1)计划,领导及执行本会的会务及各项活动。

  2)按会务之发展及需要,设立各专责小组及部门。

  3)管理C.A.D.M.之资产。

  4)每年会员大会提交会务报告,帐目和监事会的意见书。

  5)每年制定报告书及帐目,并于会员大会举行例会前,至少十五天,分派给各会员。

  6)要求召开会员大会。

  7)草拟修改章程之提案。

  8)制定本会的政策及活动方针,并提交会员大会审核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责任之承担:

  1)本会一切责任之承担,包括法庭内外,均须由理事会主席或理事会副主席及财政两位联名签署方为有效。但一般之文书交收则只须任何一位理事委员签署。

  2)当理事会主席出缺,回避或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依次由理事会副主席及秘书代理之。

  3)只有理事会主席或经理事会委任的发言人方可以本会名义对外发言。

  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一名主席及两名委员,均在会员大会全体会议内选出。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常规会议,特别会议则由监事会主席或由两位监事要求召开。

  第二十三条 赋予监事会:

  1)监察理事会行政活动及预算案之执行;

  2)审阅每年之财政报告及帐目,并提出意见;

  3)查核财政之运作,是否符合规则及章程上之规定。

  第四章 违犯纪律

  第二十四条 违犯本章程及C.A.D.M.内部规章,则违犯纪律。

  第二十五条 任何会员,违犯纪律将受下列处分:

  a)口头警告;

  b)书面批评;

  c)暂停会员权利最高至一年,在此期间不需缴交会费;

  d)开除会籍。

  第二十六条 执行纪律之职权:

  1)上项(a)至(c)由理事会执行。

  2)(d)则由理事会具充分理由,以书面向会员大会提出并交其处理。

  第五章 本会基金

  第二十七条 C.A.D.M.基金由以下组成:

  1)会员之会费。

  2)本会得接受政府,机构及各界人士之捐献及资助,但该等捐献及资助不得附带任何与本会宗旨不符的条件。

  第六章 过渡期之规条

  第二十八条 筹委会:

  1)组织筹委会,执行临时之职务,其目的筹备组成第一届各领导机关成员之选举,直至产生各领导机关成员为止。

  2)筹委会由下列创会会员组成:李燕堂,梁玉卿,陈容妹。

  3)筹委会在履行上述(1)项内所指之职务期间,一切有关与本会责任承担之行为及文件,须筹委会三位成员联名签署方为有效。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日于凼仔
助理员Manuela Virgínia Card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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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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