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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典权登记法令补充规定

修正典权登记法令补充规定

修正「典权登记法令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内授中办地字第09307245482号

发布日期:2004-6-28

执行日期:2004-6-2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内政部内授中办地字第09307245482号令修正发布第4点条文;并自即日起生效

四、典权人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条第二项或第九百二十四条但书规定取得典物所有权,得单独申请移转登记。于申请登记时,应于登记申请书适当栏或另以书面叙明事由及法令依据,并签名。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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