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补习及进修教育法条文
修正补习及进修教育法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
发布日期:2004-6-23
执行日期:2004-6-2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华总一义字第○九三○○一一七五八一号总统令
兹修正补习及进修教育法第十七条条文,公布之。
修正补习及进修教育法第十七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
第十七条 各级国民补习学校及进修学校,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各学校附设国民补习学校或进修学校之校长,得由各该学校校长兼任。
各级国民补习学校及进修学校,置校务主任一人,由原属学校专任教师兼任,襄助校长推展校务。
各级国民补习学校及进修学校,其员额编制表由各校依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所定之员额编制标准定之。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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