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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农会法条文

修正农会法条文

修正农会法条文

发文单位:台湾

文  号: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华总一义字第○九三○○一一八七三一号

发布日期:2004-6-23

执行日期:2004-6-2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华总一义字第○九三○○一一八七三一号总统令

兹修正农会法第二十条之一条文,公布之。

修正农会法第二十条之一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

第二十条之一农会会员合于左列规定,得登记为农会理事、监事候选人:

一、入会满二年以上。

二、国民中学以上学校毕业或国民小学毕业并曾任农会理事、监事、会员代表、总干事、农事小组组长、副组长一任以上。

三、实际从事农业符合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之资格。

前项第三款农会理事、监事候选人实际从事农业资格之认定、审查程序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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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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