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个问题想咨询你这边一下,下面我给你详细描述一下情况:在2010年5月13日给某司更换机器零部件(此零部件保质3个月)在零部件装好之后,并把送货单以及发票都给了某司的负责人,并确认零部件没有问题,但是机器零部件在使用到2010年6月初的时候发现零部件又损坏了,我司在这种情况下过去检修同时并发现机器零部件有被人为损坏的地方,并跟某司协商,协商的结果是把零部件给生产厂家检验了解到底什么原因导致零部件损坏,如果检验是零部件质量问题我司无条件更换新的零部件,如果不是零部件的质量问题,我司将不负责零部件的更换)在2010年6月15日左右厂家检测此零部件是属于正常磨损以及物理损坏的,厂家不予重新更换(并有厂家检测报告为证明)并把检测报告给了某司的负责人,然而,某司的负责人对于这样的结果不满意,并要求不予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