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我以自己13万市值的股票和别人签订了股票质押借款合同和平仓协议,向别人借20万高利贷炒股,平仓协议规定,如果33的总资产低于24万,就实行平仓,结果由于股市低迷,帐户严重亏损,被他在22万多时候平仓了,他拿走了20万,剩下了我2万多。该借款合同没有去证券登记公司办理出质登记,现在又发现他在借款合同上盖的公章是伪造,市工商局没有该单位的注册登记。请问,现在我能以他采用欺诈手段骗取我信任和没有办理出质登记为诉讼理由,要求法院判决是无效合同吗?可以要求返回财产13万吗?还是平仓协议规定的24万-20万=4万?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