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26条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法26条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其中的“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中的“全家”如何解释?是否农户中有的人取得公职或城镇户口,其土地就由发包方收回?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