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调租赁住房困难的申请陈**,男,61岁,系沙县南霞乡溪源村**村人,体弱,为二级残疾人士。妻子,52岁,眼疾,仅从事家务。膝下仅二女,长女:23岁,在校读书,次女:19岁,因家贫,辍学外出务工。家庭经济收入极少,远远不及养家糊口,享受着政府的低保救济温暖。2002年,原在南坑自然村整栋6户人家全部搬出居住,他家也搬至村老房子居住,房屋属于木质结构,所有权是属于村部的。由于多年失修,破烂不堪,本是危房,至今已居住了七年有余,费尽所能修修补补,无济于事,现已成严重危房,早已不能居住,但由于家庭经济的特困,无能再盖房子,故仍居住在此。2009年小学停办后,2010年村在没有事前告知的情况下,说校舍已全部出租给黄**老板作基地用和陈泉作为养鸡场用,并拒绝了他的居住租赁要求。且村于2010年5月,在他没有经济准备安置的情况下,村部强行将他们原先放置在校舍的东西搬到操场,由于他妻子的一再拒绝,于是村部就请当地的派出所将其妻子带到派出所。请问当地村部和派出所有什么不对的地方或者违法的行为吗?这名村民陈**是否真的享有优先享受政府的优先租赁房子的权利呢?村民陈**应如何解决租赁住房困难?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