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间协议的法律效果存在吗?请问一下本人于2002年以1000多元每平米的价格签定购房,60多米,总价为8万。但当时的房主已经在美国定居并没有回来直接操作,而且我们买房是通过两者共同的一个好朋友的中间介绍。于是我们就和中间介绍人签定了合同协议,并没有强调伪约金。因为房主并没有回来进行办理过户手续,还有经济因素的影响,所以我们只付了7万,并协议最后1万等过完户再付清。房主同意并允许我们最后以每年百分之5的利息最后一次性付款。双方都同意了。但拖到今日对方房主仍旧未回国办理。我们家最近也有经济因素需卖此房,就想请问对方如果伪约是只赔偿8万呢,还是现在的市场价格?我们报销房主的来回路回的前提下,如果对方仍旧一直不回国办理,我们有权利上诉法院处理吗?我们和中间人签的协议有没有法律效果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