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产假后降职降薪2000年7月参工,…

休产假后降职降薪2000年7月参工,一般财务人员,到2006年8月工资约3000元/月。2006年8月至2010年8月,任被派遣公司财务部长,劳动关系在原单位。2010年8月休完产假,公司以照顾我带小孩为名,将我调回原公司一般财务岗位工作,工资降为约3000元/月。2005年,按规定申请了住房贷款1万元,并与公司签订了10年的协议。若我提前离开公司,将退回贷款并支付未服务期间的贷款利息,利率10%。2007年,按规定在原公司报销了2万元在职研究生学费,又签订10年服务协议。若我主动辞职,将退回2万并支付报销费用50%的违约金。2009年,原公司与我签订了三年(2009年6月8日到2012年5月30日)劳动合同。咨询:1、我能以公司将我调离原工作岗位降职降薪为由,要求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吗?2、我能拿到经济补偿吗?经济补偿怎样计算呢?3、如果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住房贷款1万及利息、学费2万及50%的违约金需支付吗?4、2009年签订的合同与2005、2007年签订的协议矛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