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子权益方面的问题女方在嫁给男方前,男方(在家排行老三)与其母、弟、妹和其二哥一家(已婚有一女)一起居住在四间平房里。其母住一间约10平米房,其妹居住一间10平米房(属其弟,但未住),其二哥一家住一间10平米房,男方住一间约7平米房。89年结婚后,女方与男方住在7平米的房里。当时几间平房的产权属房管局,承租人是其母。其母于94年底突然去世,男方二哥提出四间房居住维持现状,大家均同意。但后来在男方不知情下,其二哥将房子的承租人改为自己,后于06年该地区列入拆迁进行调查时,方知四间房只一个房本,房主(承租人)是其二哥。结婚后由于房子太小,女方与男方将居住的7平米房出租,在外另租房住。男方今年因病去世,其二哥以其弟已去世为由欲收回7平米房,认为女方对此房已没有任何权益了。请问:在女方与男方结婚二十年,结婚时房屋是男方母亲为户主(房屋承租人),但因去世,没有对房子做出安排的情况下,目前女方对该房还有权益吗?注:男女双方均是残疾人。